但對我們來說,更關心的其實是其協作可能性。更具體的說法是議題的討論範圍是否合理,比如討論範圍的關聯性只有一小部分的民眾或是公務同仁,可能範圍太小,反過來說也有可能是範圍太大,像範圍大到全國民眾花很長的時間表達意見,收攏大家的時間,在協作的部會能量不見得可以處理到這麼大型的案子。所以討論範圍合理,意思是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