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其實如果是公司型態的話,也很感謝國發會,從閉鎖型公司的新公司法以來,其實大部分法規調適都差不多了,其他的組織形態,確實還有很多未盡之處,我想這個部分,因為中企處之前一直覺得融資的部分不能只靠信保,是大家要一起討論的事情,我覺得處長的建議滿好的,大概有個,一個是把剛剛講到的,不管是國家相關的融資保證機制,主要是從國發會、金管會來的哪些部分,並不是一定要來社創平台登錄,但是如果有來社創平台登錄的話,是不是可以當作可能可以的條件,這是一個,不管是加分或者是准入的其中一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