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不過我想這個分成兩個方向來回答,一個是法律有沒有明訂,按照就業服務法第48條,本來雇主聘僱有結婚而且獲得居留的人就不用再申請,本來就是合法的,但是合法跟不被歧視完全是兩回事,所以我剛剛一直要分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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