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有兩個,一個是很多跨部會的這些結構性的問題,好比像我們在第二屆就有一位泰雅族的創業家,他的創業是服務的勞動合作社,所以他用的並不是公司的型態,日文叫做「組合」的型態來參加,他發現合作社既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所以經濟部那邊很多相關的辦法,他不適用,他不算中小企業,但是又不是慈善目的的團體,所以很多慈善這邊的資源他也不適用,所以變成很像定位不清楚的狀況,所以就提了一個案子,希望內政部能夠去把合作組織裡面,因為合作社確實有分成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像消費合作社,也就是大家一起共同購買,主要為了自己省錢,或者是確保買到的東西品質來符合我們的需要,但是這個部分確實跟我們提供服務或者是產品來經營事業是不一樣的,主要是消費者這邊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