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動議如果只是說不限於長照,任何跟勞合社相關的採購案,而且已知是投保單位的話,顯然不是第一項,不能拿第一項當作理由來編補充保費的部分在自己的預算裡面,如果一開始沒有想到,那在我們這一次的會議紀錄之後,理論上不應該再沒有想到,之前歸之前的事情,之後的情況應該預先到是第一種或者不是第一種情況,這個可以做成決議,我想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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