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當這個到一個程度的時候,就會像一個地方的自治條例,這個地方委任一群委員,只要能夠說服這一群委員,教育局也不想每一個個案來看,就通通都發自學的許可,這個在臺灣就是一些縣市政府一起做。像宜蘭就會開始出現有組織的團體自學,像華德福在臺灣就很多人,這個是第二個階段。到了第三個階段的時候,才是跟立法會的人倡議,說現在至少有四個縣市都有運作很好、而且互信足夠的審議委員跟團體的辦學者,這個時候是不是只把這一些取得交集,把這個交集法制化,這樣其他的縣市才知道怎麼做,臺灣是經過這樣的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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