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要掛共同主辦的話,其實就有一點像另外一個例子,像GCTF的架構,像地點也許在臺灣,但是實務上的議程設定變成是跟美國,現在跟日本也一起了,就是等於三角形的關係,每一個都要有議程設定權,包含剛剛講的節奏、細流、徵件、規則什麼的,都要各方坐下來談,明年還不到這個層級,先不掛共同主辦比較好,但是說不定有往這個地方發展的可能性,這個是討論的題目,不代表明年就要達成,不管是code或者是GCTF掛上去,這個性質上是不一樣的東西,所以就這個情況先當作資料協力夥伴,這樣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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