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整一下,如果提供資料跟一定程度的宣傳,這個是本來就有的,也沒有花額外的力氣,就是轉發,這樣的情況下就叫「資料協力夥伴」、「資料協力單位」,這個大家都沒有問題,而且也不牽涉到主辦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