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您剛剛這一個部分,就是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我剛剛稍微看了一下,這邊講的是「應該附具的證明文件」,他的前兩項其實都是都是不允許,第一項是敏感或者是國安是不允許這一些人投標,但是如果他要投標的話,這樣子要給審議委員的證明文件,不是被排除的範圍。第二個是涉及國安,他不允許,你如果不是,也要出具證明文件。只有第三個是比較奇怪的,也就是允許開頭的,所以您剛剛主要的訴求只是說第一個也許把它變成備註事項,這是最好的,就不用勾了。次好的是本採購應附具合作社章程,或者是合作業務需涵蓋本採購的委託項目,其實這是最好的,因為忘記勾的話,不相干的合作都可以來投標。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別的,好比像如果排除合作社的話,就必須寫「不允許合作社」,但是說不定這就違憲了?(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