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也瞭解到勞合社是勞動者的合作,但是實際上也是可以有雇員的,所以在這個情況下就不能主張代收轉付,就是雇員的部分。社員歸社員、雇員歸雇員。雇員當然走勞基法,所以就是縱使組織形態是勞合社,他不自動排除掉勞基法的適用,這一點其實是之前我們在公部門服務的朋友們,常常腦裡會轉不過來,因為兩個都寫勞動,一個是內政部系統、一個是勞動部系統,用詞相同就難免產生混淆,所以這一個部分我們正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