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這個是很正確的做法,因為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已經很難區分哪一些是純數位的部分,哪一些是非數位的部分,任何人只要拿起手機直播就變成一個媒體、直播主,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希望大家對於這個法律的合理期待是類似的,又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做一件事可罰的話,在網路上做一樣的事情,觸及更多人,也可罰,並不會到網路上就不可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