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舉一個例子,像近年在研擬要如何取得歐盟GDPR適足性的認定,這個靠國發會的法協中心的協助,現在成立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的辦公室,這個部分以我的理解是沒有到立法院修組織法,而是調整國發會內部所擔負的角色,像個其實就是在單一部會裡面來進行一些調整之後,我們就有跟歐盟談判GDPR所需要的一些權責。這個是其中一個例子,當然還有一些別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