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後來發現需要有專法,因為大家的公益報告書揭露,大家的責信或者是有強烈的呼聲說合作社型態、協會型態及公司型態都要用相同的標準,這樣子專法聽起來就比較好。又或者是發現公司型態都走另外一條路去了,跟傳統上的社企不太一樣,也許想要叫另外一個名字,也就是「共益公司」或「兼益公司」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