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他並不是要規範一個你要如何做一個新創公司,他是給你一個架構,這本身是一個組織架構,如果可以從組織架構上擺出去的話,我們就可以曉得社會企業要如何做,如果立法沒有立這一個東西進去,這整個改革就沒有所謂社會企業的意義在裡頭了,你只不過放寬營利為目的,就放寬其他為目的,就解除其他人的那個,但對於所謂引導性的作用就沒有了,我覺得這樣滿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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