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講社會企業,其實如果現在不訂一個專章的話,下一次再回來訂一個專章的機會,其實是沒有的,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再訂。像各位看我們的執法單位一開始堅決不能動的,現在假設有機會動,放一個專章在裡面,指導意義是比較清楚的。專章為什麼黃教授說反對?放進去其實就把這幾個章程,公益董事、公益報告及評鑑審查組織放進去,在這裡規範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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