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不訂機制,也可讓第一屆委員公平參加第二屆委員遴選,權益本身應該不受影響,而且第一屆跟第二屆如果遴選方式一樣,應該是相對公平的,因此雖然目前在要點上「得續任」,我們建議不採續任,委員如果想繼續擔任,就參加第二屆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