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分享一個,以前在採購的時候,如果採用最低價標,是不用附理由,但是如果採用最有利標,也就是要做價值評斷,也就是以最後出來的東西,對大家最有利,承辦人要附理由,而且如果最後如果有人覺得有圖利之虞,不一定真的圖利,但是只要有人覺得有圖利「之虞」,那個承辦人就要被請去喝茶跟聊天,說為什麼沒有寫這一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