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我沒有講到,你們要補充的?
如果這樣的事情上,我們要列另外一個法條來限制志工的話,感覺是滿不可行的,所以我們才想說如果把回報的機制做好,至少有一個回報,才有辦法後續追蹤跟管理,如果一開始沒有回報機制要來幫助身障的志工不能怎麼樣,這個不太可能,我們覺得不太可能,所以大概是這樣子。
我們這一組有提到一個我們覺得滿意有趣的,也就是有關於特殊學生需求的這一件事,我們在討論志工這一件事的時候,志工隊的大哥已經先離開了,他還滿常遇到這個狀況,也就是身障班或者是介於過動兒,或者是還沒有認定是過動兒的情況,老師就要協助他們,這個時候如果再禁止任何的志工來協助的話,老師是完全沒有辦法招架的,因為不管是人力或者是經費上,現階段的體制都沒有辦法提供到這麼多的協助,所以志工的存在是必須性的,在這樣的事情上。
只要這一件事有做到了,只要有一個窗口可以讓他們報院哪一個做得不夠好,我們事後再回來做那一些規範的話……應該是說,先要有那個東西,我們才有辦法回來討論課程內容的狀態是什麼,我們覺得至少應該先要有那個規範,所以我們覺得這一組比較唯一有共識的地方,也就是申訴管道的這一件事是要列入注意草案當中。
接著,我們這一組有特別提到一個,其實前一組一直有提到回報機制的規範,因為現階段的法律,因為現在的注意草案是沒有約束力、沒有罰責的,這個是滿大的問題,所以我們覺得負責單位是地方各級的教育主管機關,再到中央機關,應該要有一個罰責、回報機制、具體申訴管道要被納入到草案當中,這個是大家都有共識的地方。
包含教材內容審查的部分,可以從像地方政府,比如台南政府自己有列了審查的表,他們直接有審查的範本可以提供給各級學校使用,如果今天要提出非正式課程任何活動的申請,不是學校正式課程之外的東西,都應該要有一個審查機制,各級單位應該要有一個自己的範本或者是sample可以直接讓學校使用,不然學校會覺得還要再查法條或者是有的沒的,太崩潰了,這是我們覺得可以做到的事情。
如果我們不要再討論那一些行政方面的非教學類的校外人士的話,如果是針對教學內容的本身的話,我們倒是有共識,我們覺得只要是跟教學內容相關的,在這個草案應該要有規定,不管是校外人士偕同教學或者是什麼教學都好,都應該要有老師在場,老師在場的這一件事不應該要被避免,應該要列在草案當中的,這個是我們有共識的地方。
可是這一些人之外,如果不是公家機關的人員、不是學校的教職人員或者是愛心媽媽或者是什麼的,有什麼樣的背景需要老師小心,我們這一組覺得需要擴大平台的範圍,也就是查詢的範圍跟機制,然後可以有回報的系統,也就是有一個回報的機制存在,然後這個資料庫是必須要被更新的,我們針對這個也討論很多,到底要怎麼樣可以查到這個東西或者是什麼的,這是我們覺得應該要有的回報機制。
我們這一組的人的立場是說要規範那一些人,既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關係,我們就直接針對條文一個個來討論有什麼方式可以找到平衡點,所以後來討論到,比如進到班裡面的人員,像我們後來比較針對的是,我們不討論行政層面的問題,我們就討論跟教學相關的,只要是跟教學有關係的,像我們說那樣子的校外人士的規範,可以上網站來尋找背景,那一些規範跟平台都是限制於公家機關的人員或者是教職人員,可能過去有犯性平法或者是這樣的前科,學校可以做這樣的審核機制或者是預防的機制。
一開始我們很多花了很多時間進入這個草案的背景介紹,像一開始要開放校外資源進入資源,校長分享非常多的個人經驗,像經費不足等等,所以花了非常多的時間在討論動機這一件事,到最後我們就在一開始的身分認定這一件事上就產生了非常大的分歧,因為對於政府單位來講,我們對於政府單位的人員,他們會覺得如果今天要討論到校外人士,像包山包海,把協助行政的,只要跟教學沒有關係的校外人士都要納入的話,其實不太可能的,是會有一點困難的。
我們這一組其實意見非常分歧,我們從一開始就沒有共識,因為我們這一組有志工代表、政府單位、老師、校長、一般民眾、法律人士、媽媽,所以我們每個人的立場都有一點不一樣,所以有大概討論出一些結論。
大家好,我是附議人,我沒有單位,我從臺灣來的,我也沒有小孩,我是完全的民眾,我是來盡我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