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樣的事情上,我們要列另外一個法條來限制志工的話,感覺是滿不可行的,所以我們才想說如果把回報的機制做好,至少有一個回報,才有辦法後續追蹤跟管理,如果一開始沒有回報機制要來幫助身障的志工不能怎麼樣,這個不太可能,我們覺得不太可能,所以大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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