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比較關切消防的部分,因為環保署的位階其實比消防署高,我們擔心消防署在這個過程中沒有辦法充分表達己見,因此如果有一個會議紀錄,是不是可以之後再召開相關會議時能夠一併提供,讓我們知道消防署或者是職安署在修正草案上的看法,畢竟這個涉及到三個不同單位的專業與工作負荷。
第三次發言,因為我們剛才有聽到一次環保署這邊對於同質性的說明,還是用同一個辦公室作為一個緣由,我們也講過同一個辦公室並不等於是瞭解及有其專業,所以是不是可以請環保署比較詳細說明一下,為何會認為有上下游的關係及其同質性,不要再回答我們說在同一個辦公室,我們已經聽了很多次,這完全不是理由,我只有這一個問題。
我最後要詢問的是,防火管理人在消防法規當中,必須要兼任公司內的主管職及監督職的時候,是不是有評估過可以做好這件事,這跟現場談的問題是有點不太一樣的,等於防火管理員已經兼任現場的主管,大家又要再去兼另外一個專責的時候,因為我看上面的五個環保人員都寫「專責」,因此我等於要處理主管,又要是專責,我想要問的是同質性在哪裡,接著是有沒有評估負荷。剛剛說評估是不是可以負荷只有水保處發言,其他四組是不是可以說一下評估是否符合,謝謝。
第二,能不能比較具體回答前面幾位先進的問題,也就是到底什麼是同質性過高?因為剛剛現場有個長官提到坐在同一個辦公室辦公,但並不表示這個具有同質性,所以是不是可以具體告訴我同質性在哪裡,因此要說服現場的人知道這件事是沒有問題的,同質性都相同,管理人也可以做好。
現場的長官們也沒有回答我有無參考過消防署對於 60 人大型計畫書的撰寫?如果沒有的話,為何現在還要跳過消防署來作沒有經過其他主管機關的詢問就做這件事?等於是先斬後奏,不然大家不會有這麼多的意見,如果有先跟消防署研商過的話。
剛剛長官有回應有關於你們這次顛倒程序,沒有先開研商會議,就先丟到平台上,因此你們一直說跟職安切齊,但是沒有跟消防單位研商,為何還要寫「消防」兩個字?這個是我們比較不明白的,因為剛剛也有先進提到同質性的問題。
最後,我們想要表態的是,希望可以維持在專責的狀態,因為有非常多的前例,不管是大型的工廠或者是小型的工廠,相信大家記得 2019 年台中的工廠當中殉職兩個消防員,那個工廠的人數不到 100 人,謝謝。
我綜合一下問題,是不是有跟環保署、消防單位或是職安署共同開會評估過?再來,在一定規模當中,消防、職安所謂一定規模以下的標準是不同的,環保署究竟有沒有評估過,為何會認為超過消防的標準是可以的?第四,已經對於工作量的負荷,在兼任主管職的情況之下,還是可以兼職?以上的問題麻煩環保署回答。
第三,其實在消防安全上,我們不太確定的是環保署是不是有看過防火管理員必須要執行防火的訓練及編排,環保署是不是有評估過這個防火管理員是可以負荷的?因為我們的防火管理員不管今天是 60 人工廠或者是 100 人工廠或者是 1,000 人的工廠,他們只有規定要設置,但並沒有規定人數,因此非常有可能會導致的是 100 人到 200 人的工廠只有一個防火管理員的情況之下,又要身兼防安、職安時,其實是會負荷不了。
第二,消防防護計畫書的撰寫,其實是為了廠內的應變或者是廠內的防災與預防,我們要撰寫的門檻,像我們的小型防護計畫書是 10 人以下,中型的話好像是到 50 人,大型是到 60 人,所以我們想要問的是,環保署一定規模的 100 人,到底是不是有評估過在消防安全上是足夠可以負荷的,這是我的第二個問題。
第二個部分,乙級專責人員的 100 人以下,其實應該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對於 100 人以上要設專責的部分,是要參考職安衛法規,但是在消防法規當中,100 人其實已經是我們要撰寫大型防護計畫書的規範,因此第一個問題是,環保署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進行開會?因為 100 人對我們來說其實是要辦理大型的計畫書,以及防火管理員規範的施行細則當中,我們的防火管理人是要有主管、監督層次的人員來擔任,這是在第 14 條當中,所以雖然並沒有限制一定要專任,但我們的防火管理員已經身兼一個管理職或是已經身兼另外一個監督的責任時,是不是可以專責做好這件事,我想是有問題的,因為已經正在兼職,而且可能已經兼任這家公司或者是工廠的主管,或者是現場的工班,所以我們要問的是,有沒有跟消防署做過這樣的評估?
環保署長官及各位與會大家好,我是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秘書長,要先反應一個不是問題,剛剛這個承辦人的簡報,是不是未來可以一併附在開會通知當中?因為這次草案修正辦法當中,其實都沒有提到可以兼職一定規模的具體人數,因為接下來討論的重點是在這裡,所以我們剛剛在簡報的時候,才看到環保署對於乙級專責人員可以兼任的規模大概是長成什麼樣子,因為這個會涉及今天要談到職安、管理人員要開放到什麼程度,因此希望未來這個討論上是不是可以先提供像這樣的簡報讓我們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