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綜合一下問題,是不是有跟環保署、消防單位或是職安署共同開會評估過?再來,在一定規模當中,消防、職安所謂一定規模以下的標準是不同的,環保署究竟有沒有評估過,為何會認為超過消防的標準是可以的?第四,已經對於工作量的負荷,在兼任主管職的情況之下,還是可以兼職?以上的問題麻煩環保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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