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乙級專責人員的 100 人以下,其實應該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對於 100 人以上要設專責的部分,是要參考職安衛法規,但是在消防法規當中,100 人其實已經是我們要撰寫大型防護計畫書的規範,因此第一個問題是,環保署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進行開會?因為 100 人對我們來說其實是要辦理大型的計畫書,以及防火管理員規範的施行細則當中,我們的防火管理人是要有主管、監督層次的人員來擔任,這是在第 14 條當中,所以雖然並沒有限制一定要專任,但我們的防火管理員已經身兼一個管理職或是已經身兼另外一個監督的責任時,是不是可以專責做好這件事,我想是有問題的,因為已經正在兼職,而且可能已經兼任這家公司或者是工廠的主管,或者是現場的工班,所以我們要問的是,有沒有跟消防署做過這樣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