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提到的一個趨勢是,個別行業的制定與要不要訂紀念日,甚至要不要放假,其實從趨勢上應該不會朝這個方向來思考。
不過,我們看到目前所有的草案當中,都沒有針對特定的職業,包括警、消的部分要放假有放進去的情況,其實很大的爭議都可能在一些政治性的節日爭議,但是針對警、消要不要放假的部分,目前相關的草案當中是沒有看到的。
目前「紀念日及節日」的草案有很多,單純以紀念日、節日有放假的才訂;第二,有關於各種有歷史傳統的,但是沒有放假的,卻是重要節日或紀念日的也要放進去,說實在話,在立法院討論的時候,不同的委員針對不同的行業是否該訂紀念日或放假都有很大的分歧意見。
要跟各位說明,其實有關於放假的制定,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要讓法律來訂。在內政部也提過幾次的法案,目前立法院也有很多提案,但是對於放假,各界都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因此到目前為止沒有完成立法,因此目前還會沿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因此不可能授權給各個機關來決定要不要放假。
不過,基本上我們是肯定警、消人員對於社會的貢獻,也肯定其他不同行業的辛勞與貢獻,所以我們也很難從主管機關的立場說誰比較辛苦,所以誰該要放假,誰沒有那麼辛苦,所以誰不用放假,這個邏輯上應該會有問題。
從未來的趨勢來講,各種行業都有各種行業的辛勞,剛剛提到包括醫生、護士等等,我們也知道鐵路工會反映問題,他們覺得鐵路有鐵路節、公路有公路節,我們身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主管機關,對於要不要放假、對於社會的影響及各種不同職業的考量,我們都要考慮。
有關紀念日、節日的實施,基本上從趨勢上來講,個別行業的放假是減少的,包括目前的勞工節也有風聲說希望不一定放假,教師節已經沒有放假,現在唯一有的是軍人節(有放)。當初會訂是因為有歷史的因素,就趨勢來講,原來有很多個別的軍種,後來制定為一個軍人節。
大家好,我是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鄭英弘,跟我們有關的是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因此,在整體紀念日、節日訂定的思考,恐怕要從紀念日、節日的全國性及架構性來做衡平性的思考。
依照目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規定,除了本身訂定的辦法,像軍人節、教師節及勞動節以外,其他的是依紀念日、節日實施辦法的第5條之2,我們統計的結果是有六十六個節日,跟行業別有關的是三十五個,也就是針對這三十五個,假設警消可以單獨考慮放假的時候,這三十五個行業別都可能會要求比照,像司法節、醫師節等,更會影響到大眾的是鐵路節及公路節,如果這一些職業當天放假的話,可能影響性會更大。
軍人節的部分是蔣中正總統在44年的時候有考量各種軍種的節日,所以當初只是把它統一成軍人節,所以概念上也是整併的概念,並不是增加及發散的概念。
至於個別行業的部分,我們希望避免「節日」增加,像勞動節的部分,也有很多建議是要把勞動節改為全國放假。
針對目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當初有職業別,特別放假規定的是教師節,教師節是全國放假,但是週休二日實施之後,放假也拿掉,因此基本上對於放假的增訂,我們也考量到對於工商發展、各行各業的勤務都有重大的影響,因此基本上在紀念日、節日的訂定上,我們希望以全國一致性來考量。
我們檢視一下歷史,針對紀念日、節日的訂定,有關勞動節、軍人節,大概是在民國71年,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訂定時就已經有了,在那時針對個別職業的訂定,只有減少,並沒有增加。
但是回到紀念日、節日訂定的部分,可能要針對紀念日、節日訂定的基本意義來作探討,紀念日、節日的訂定基本上應該對於全國性一致、對國家有重要意義的節日來作規定。
有關於警、消針對勤務是否可以放假的部分,內政部對於警、消辛勞程度特別高,有維繫社會正面價值的正面能量,我們都很肯定。
以上的說明也不代表內政部的立場,只是提供各位討論瞭解及基礎,謝謝大家。
第二,替人事行政總處來說明,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各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恰工、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所以如果有調整上下班時間的需要,現行就可以在各機關在符合原則下,由本權責處理。
第一,內政部就改變時區的看法,認為時區的發明或者是改變,涉及到地理位置跟國際間的通訊、交通及商業活動的接軌,而且直接影響到國人生活作息,應當要審慎處理。
就臺、澎、金、馬的部分,金門最西的部分是118.12度,赤尾嶼最東的部分是124.56度,這個部分提供給大家參考。
目前說明時區經緯度的部分,GMT+8的時區是112.5度至127.5度間,臺灣最西的太平道是114.36度,最東邊是124.56度,這個部分請大家對照參考。
第六,「股市、資訊與媒體」:調整方認為對股市影響不大;反對方認為改變時區涉多項成本付出,例如全民上班時間的調整、飛航儀器的調整、地理資訊等,成本要由誰負擔;回應機關是金管會、國發會。
第五,「觀光發展」:調整方認為延後打烊,增加觀光收益;回應機關是交通部。
第四,「環保節能」:調整方認為減少電的使用與co2排放;維持方認為臺灣緯度較低,因此夏日照時間與冬天並無顯著差異,不一定節能;回應的機關是經濟部。
第三,「交通安全」:調整方為減少日落後交通事故;反對方為冬季要摸黑出門,增加通勤風險;回應的機關是交通部。
第二,「國民作息、健康與產業發展」:調整方認為增加國民在戶外活動的時間;反對方認為擾亂民生作息,冬季要摸黑出門上班,夏季夜間造成熬夜,影響國民健康;回應的機關是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一,「時區的設定」:調整方認為應正確顯示臺灣的地理位置;反對方認為已實施本時區達38年;回應的機關是內政部、交通部。
接著釐清相關的問題,我們整理出來有六個問題跟面向,我們分別就調整方跟反對方來作說明。
他們認為調整時區非但沒有意義,臺灣利用充分的陽光,會使使用時間而導致混亂,這個是討論的基本主張與理由。
另外,他們也認為臺灣從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從屬,不需要改變時區來確認跟中國大陸是沒有從屬的關係,而這個改變時區也不會造成陸客或者是外國旅客來體會互不從屬關係與效果。
認為反對調整時區的部分,是認為臺灣民眾早已習慣時區的標準,不應該認為政治因素來改變臺灣民眾日常的作息。
因為提案人沒有來,所以相關的提案簡單說明,並讓大家瞭解。主張應該調整時區的內容是,調整時區與日、韓相同,脫離中國大陸的標準時區,他們認為過去臺灣曾經隸屬於GMT+9時區,可以脫離中國的從屬,讓臺灣的陸客跟其他的旅客,可以知道臺灣跟大陸互不相從屬的關係,也認為提前一個小時在冬季下班不會這麼暗,可以充分陽光。
有關於第二個反對調整時區的部分,是在10月21日通過附議的門檻,內政部在10月30日聯繫提案人,成立相關的資料,在11月23日公開相關的資料,預計於12月21日作正式的回應。
兩個案子的處理時程:主張調整時區至GMT+9的部分,是在10月19日通過附議的門檻,內政部在10月30日開始聯繫提案人,以釐清相關的問題,在11月23日公開相關的資料,預計在12月19日來作正式的回應。
大家好,今天討論兩個案子,一個是「我國應調整時區至GMT+9」、一個是「我國應維持GMT+8時區,反對調整到GMT+9」。
大家好,我是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是今天的主責部會,謝謝。
大家好,我是內政部民政司的副司長,是今天主責的部會之一,謝謝。
好。
對。
不曉得是要從他們的立場或者是從客觀來看。
紀念日、節日放得不夠的部分,就我們整體來看是未必的。
(點頭)
紀念日、節日的放假是否要增加,其實我們一直在做,只是很難達成共識而已;縱使達成共識,也大概不會回應他們所謂的增加七天日。
剛剛的圖是不是可以再往下拉一點,所謂「休假日不足」應該指的是勞工,並不是全體,就公務員的休假是否不足,我覺得其實社會也有不同的意見,認為放太多了,因此是指勞工的休假不足,並不是整體的休假日不足,因此這樣問題就比較清晰。
這個部分我們一點意見都沒有。
工時的部分,公務員很清楚是上班五天、週休二天是固定的,而勞工並不是固定的,是不是因為這樣而衍生要求,紀念日、節日如果要增加節日的話,因為我們當初刪掉了很多是政治性的節日,好比像蔣公誕辰紀念日要放假,我想很多人會有意見,因此邏輯上的要處理,勞工要解決整體放假的部分,這應該是分開的議題。
但是他們提議增加紀念日、節日的放假,原來的理由是原來施行細則當中給我的(節日)卻拿掉,當時是因為工時與公務員不太一樣,如果現在兩邊都是週休二日的形式,一般的公務員跟勞動紀念日、節日的放假其實是一樣的。
就是因為勞工的條件跟公務員的條件不太一樣,如果現在一致來講,依照現行的制度,其實勞工是比公務員多假的,為何他們還會不滿?這個是你們是專家,這個部分可能要由你們來作解釋。
紀念日、節日放假有其歷史意義,也就是是不是應該放假的基本邏輯,並不是放假多少,要不要給他多少假的邏輯,所以紀念日、節日的放假日處理並不是這樣的邏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