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其他角色的部分,我覺得這部分應該是個案性的討論,要有個案出來,我們瞭解到社工對家長在溝通上有什麼問題,我們警察可以協助幫忙的,我們來配合,以上報告。
如果社工認為需要像警察這樣具有強制力的角色跟施虐者做約制告誡的話,警察很願意配合、協助。
有關於協助保護案件執行處遇的部分,其實告誡這一塊,警察都沒有問題,如果社工提出你們的需求,像要去告誡嫌疑人不要對小朋友有不利的作為,我們都可以配合,但是保護社工的這一件事,我曾經在衛福部開會被與會的老師指正,警察的角色並不是保護社工,而是保護孩子!依照兒權法的分工,我們本來就是主責兒少人身安全的維護,因此進入案家的時候,我們的主要角色是保護孩子,不要讓他受到父母親的施虐或者是不當的對待。
當然如果涉及刑案的話,有犯罪嫌疑,警察一定會出手,這個沒有問題。
這個時候內政部就要發言了,其實聯訪那一塊,我們一直都有在做,沒有問題。我再補充剛剛講到通盤聯訪的部分,其實社工在做兒虐、兒保的時候,你是專職在做這個工作,但警察除了聯訪以外還有很多勤務,所以沒有辦法做到通盤性,而是個案性的,這個是職務協助的概念,你來申請,我們警力狀況可以配合就會配合,警察在這一塊其實從來沒有置身事外。另外就調查這一塊而言,依照兒權法規定,社工本來就主責兒少保護案件的調查、訪視跟處遇,所以調查工作是在社工身上。
這個是刑事程序,請由法務部回應。
大家好,我是鄭仕偉,來自內政部警政署。
她跟提案人的tone比較貼近。
警政主管機關。
我幫社家署做一個名詞澄清。所謂的「公私協力」的「私」是指NGO,並不是指社區,我怕那一天講的時候有誤會。
對,像健保很久沒有繳了,代表這個小孩子可能已經不在人間了,或者是這個身分已經不在人間了,可能是遇害或被賣掉了,這個是後續刑事訴追的問題,不是我們今天所focus的前端預防。
行方不明的部分,小孩子可能被賣掉或者是死掉了,跟預防面就沒有那麼直接相關,我們今天主要是討論兒虐的預防面,像是兒虐實害要如何做刑事的訴追,這個還是要予以區分。
是,明天可能會三讀。
社工會說找不到孩子本身就是很大的犯罪嫌疑。
這不是我們現在的討論主題。
這就是我們跟衛福部所爭執的,救濟要找誰?民眾可能認為是警察開門的就該由警察負責,但是是社政機關請求我們做的,所以後續執行面還有很多要討論的,但是救濟這一塊目前立法是沒有定論。
上次提到有這樣的問題,但是這一次的修法已經把這個部分補起來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之1的修正草案是在疑似有犯罪行為或兒少有立即危險之虞的時候,社政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警察強制進入住居所,我先不講後續實行的問題,就目前立法的狀態來講,已經可以解決上次提到的問題。
從最近「私刑正義」的潮流來看,民眾看到兒虐案件,每個都忿忿不平,要追打教訓施虐者,但是要他們舉發,他們敢嗎?在網路上,大家都可以很恣意批評,但是若施虐者就住在隔壁,有誰敢冒著被報復的風險勇於舉報呢?
目前民政司為了鼓勵鄰里長通報,如在這一方面著有績效的話,可以列入優良社區評鑑的表揚,但是這樣的表揚榮譽感是否可以促成勇於通報,仍有待評估。
就社區的部分,我認為在宣導方面再注入能量,我們瞭解民政司跟警察做的努力都是在預防宣導方面,會邀請鄰里幹事及居民來做宣導,請大家也是多注意左鄰右舍的狀況,一遇到有兒虐或者是家暴情形的時候,我們立即通報私人機關,以上報告。
也有單位提到如果這樣的話,如果村里長舉報兒虐或者是高風險家庭的通報,給他們一些獎金,讓他們有責任心通報,但是衛福部在修法的時候,就說這個東西是他們的義務,反而給他們獎金,扭曲原意,也就是有獎金才會通報,因此這個部分有經過討論。
其實我們就是這樣做。但是我們看不到在這部分有重大的展獲,巡歸巡,但是實際出現是看不見的,因此如果要把它實現或者是具體成為一種可行的方案,其實是有困難度的。
另外,目前本署正配合法務部辦理重大兒虐案件的及早介入規劃,不只檢察官,如醫院、社政單位通知,我們都會及早介入調查,以上。
除此之外,對於前端預防兒虐的部分,我們自106年起即開始推動毒品治安顧慮人口子女關懷工作,對於育有未滿12歲子女的毒品治安顧慮人口,經由員警查訪瞭解小朋友受照顧的狀況,小朋友受顧狀況不良或者是親職功能不佳的話,我們就會通報主管機關來處理。
警政跟教育一樣,有特別針對警政人員辨識兒虐的教育訓練,去年度也有跟長庚醫院合作,請醫師來教我們,辨識疑似兒虐案件,我們也有製作教育訓練手冊、影片,提供員警教育訓練使用。
大家好,我來自內政部警政署,敝姓鄭,負責的是兒少保護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