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提到有這樣的問題,但是這一次的修法已經把這個部分補起來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之1的修正草案是在疑似有犯罪行為或兒少有立即危險之虞的時候,社政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警察強制進入住居所,我先不講後續實行的問題,就目前立法的狀態來講,已經可以解決上次提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