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經費不應由承辦人員代支,我們可以請第一線協助的行政人員把計畫做好,基本上這個是他負責任的地方;但是,若協辦人員已經把計畫做好,協處人力到位,經費卻沒有按時撥給;此時,學校願意協辦的人員,就是決定放棄辦理該事項,也決不可課責。
教學現場很多老師不敢這樣做,而且也會害怕,會想這一件事沒有做,會不會影響到主任、校長,所以他們就只好自掏腰包先代墊,而代墊的錢,在協助工作都完成後,一個月、兩個月甚至一個學期,大半年都過去了,錢都沒有下來,搞到人家家庭失和。
基本上,各級行政機關委託學校代辦業務,不管是教育部、教育處委託學校辦理研習及各方面的業務,應該是經費先撥下去,才叫人家辦。很不好意思,我是比較誠實、直接,我在台南市當主任期間,非常樂意協助、分攤教育行政業務;但是,只要經費沒有撥到學校公庫,我就無法執行,即使我們的計畫與協助執行人員都準備好了,但沒有經費就不要辦。
曾經有位主任協助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代支的業務經費竟然高達30幾萬,令家人無法諒解,導致這個主任的老婆快要跟他離婚,這個是以前在台南市發生的實例;其他縣市也有,且不在少數。
應該再加一個經費的部分,「行政工作」中,為何很多人不接?因為在教學現場有很多代支經費,不是主任代支就是組長,這一種情況目前很多,所以很多老師不願意接行政,這也是其中一個原因,因為他們家也不是開銀行,政府委託學校辦活動,出人還要出錢。
政府口口聲聲說為了學生的受教權,老師不能這樣、不能那樣,要求基層「學生在、老師就要在」,現在造成老師不在的原因是什麼?是誰呢?都是我們的長官們啊!口口聲聲要求基層「學生在、老師在」,偏偏讓老師離開現場的都是這些大官、小官們,教師兼辦行政業務是這樣,讓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也是這樣。
剛剛楊老師說的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教育部解決的方案就是一紙公文感謝教師長期以來為教育、為學生付出了非常多的愛心,而不思正本清源解決問題。換句話說,就是政府要教師繼續秉持愛心去做違法的工作。這樣好嗎?
但是,一個老師,本職是教學,廠商來學校要領錢,為了支付一筆款項給廠商,讓老師不得不在上課中跑出去;先姑且不論老師的辛勞、業務繁瑣,為了不務正業的兼辦工作,把學生丟在那邊,身為家長有何感想?
有沒有人聽過兼辦出納工作的教師,他不是組長,也沒有組長的位置,就是導師(級任老師)兼辦出納、又兼文書,做到要去自殺的嗎?有沒有聽過?為什麼?因為學校讓幹事去兼人事,說該幹事具有人事人員的資格,所以學校校長讓幹事兼人事,因此就把出納、文書工作又丟給老師做。這,同時也違反了政府「人事與會計」應由專職人員辦理的規定。
一、應該公布到校進行訪視評鑑人員的專業背景與相關領域的經、資歷,參與評鑑成員應該熟悉各項教育法規。
二、到校督導訪視原本就是督學的權責,應該落實督學權責工作,取消組團到校訪視評鑑方式。
三、督學到校督導訪視除了了解各項教育政策的執行情形之外,也應隨時把學校配合教育政策、落實教育行政工作的需求向上反應。
四、訪視評鑑指標,應與基層教師共同擬訂。
政府官員總是很用心在想一些理由,像「持續協助兼任行政教師潛能」,就是不願意務實地,讓專業的工作,由專任的人事來處理。
剛剛有前輩提到,由非總務專業的老師來兼辦總務處的各項工作,比讓專職人員來處理總務處業務要花更多錢;況且,政府說總務處的這一些人員(事務、出納、文書)都要用專業人力,都講了二、三十年,國中部分早就有專任的事務組長,而國小迄今仍然沒有,基層教師不敢要求政府一步到位,把事務、出納、文書人員在一年內,全部以專業人員任用,至少要循序漸進,讓人家看到你有在努力,不是講空話,就從事務組長先開始吧!也應該接續把出納與文書的專任人員補齊喔!
10萬元的金額太小,標案難以完成,又因為沒有專業的人員協助,導致小校或幼兒園園長無法負荷整體的行政壓力。
講到總務處的人事部分,除了上頭所說的「出納、文書」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事務,總務業務中,最需要專業人員的部分是「事務」的工作,這個業務跟工程、設備的招標,都有關係的。
政府部門要想一下是政府無能沒有錢給學校,家長願意出來為孩子提供經費做建設,政府機關卻還要說幫人家控制他的安全度,難道,家長會不重視安全嗎?我覺得這個是要檢討的部分。
例如:熱心家長要提供給幼兒園或者是低年級的遊戲設備,都被要求送到政府機關去審核,到後來,導致願出資的家長意興闌珊,覺得都已經花錢了,還這麼麻煩,乾脆不要做了,。
募款來的部分應該要檢討,因為學校校長去跟人家討(籌募),教育部、教育主管單位不把錢給他,他去討(籌募)錢都討(籌募)得很辛苦了,要買一項設備,不給人家,還要審查人家的錢,所以剛剛劉理事長講的部分,我呼應一下。也就是「自募經費設備」,不應該有審查權,應視同捐贈設備即可。
大家好,我是新竹縣教師工會秘書長郭榮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