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該公布到校進行訪視評鑑人員的專業背景與相關領域的經、資歷,參與評鑑成員應該熟悉各項教育法規。

二、到校督導訪視原本就是督學的權責,應該落實督學權責工作,取消組團到校訪視評鑑方式。

三、督學到校督導訪視除了了解各項教育政策的執行情形之外,也應隨時把學校配合教育政策、落實教育行政工作的需求向上反應。

四、訪視評鑑指標,應與基層教師共同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