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目前只是希望於現行沒有標準的情況下,能夠制定一個標準,當然法律訂定都是與時俱進,所以後續如法令實施上路,會再傾聽業者或是消費者的聲音進行調整或研修,因為法律修正本來就是滾動式,大家可以再提供意見。
其實標準的訂定都是很主觀的,說實在的,就美國而言,標準的訂定,也是經過消費者跟業者間的溝通與衡量,因此經濟部目前所規劃的標準,只是參考目前市場狀況和其他相關條件,甚至一些法院判決所訂出來的標準,都是可以再討論的。
目前經濟部所擬定的修正草案,是取美國處理檸檬車相關法律規定的精神,就是訂定統一標準的門檻,美國的幅員這麼大,各州依照他們的情況訂有不同門檻標準,反觀臺灣也是一樣,所以目前規劃訂定120天跟1萬2,000公里,也是經過與汽車專家學者討論,參考公會意見,以及請消保官提供相關法律判決等建議及資料作為參考指標,就現行車商所訂的30天跟5,000公里來講,目前所規劃的標準對於民眾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已有提高。
針對剛剛先進提到的問題簡單說明,現在只是修正草案的階段,經濟部持開放態度,其實就是讓消費者、業者大家都有機會提意見,剛剛先進提到的,美國各州都有針對像這樣的檸檬車有不同的制定標準。
第19點也有規定車商本來就應擔保車輛在交車之前要完成一些正常使用檢查,並且符合交車相關法令,也就是說,車商出售中古車的時候,本來就要揭露影響車況重大的資訊,並負瑕疵擔保責任,針對民眾所提的三大問題,經濟部作以上回應,後續如有其他的問題,也歡迎多指教,謝謝。
第三種情況,民眾詢問像這樣的檸檬車整修之後再出售,是不是應標明相關資訊?檸檬車經過車商出售後回收整修完畢後,如果打算重新出售,現行對於這樣的車輛,是屬於中古車及二手車,針對中古車及二手車,經濟部已訂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其中第8點針對中古車如有經過重大事故、死亡事故等資訊,會影響消費者的權益,車商都有揭露相關資訊的義務。
以上所說的情況,針對瑕疵車的處理,其實無論重大瑕疵或一般瑕疵,車商其實都應該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責任,這樣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會因為保固期間屆滿而受到任何影響。
目前規劃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交車之後120天或者是行駛12000公里以內,經過四次以上的維修還是沒有辦法修復,這樣的情況才可以換車或解約。第二種情況是交車之後日回廠維修的日數累積無法使用達三十天以上的情況,但有提供代步車的天數可以扣除。
第二部分是有關於新車如果常常有小瑕疵不斷,可不可以更換新車?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沒有針對這種情況明文規定,因此經濟部也參酌了美國處理檸檬車的規定,目前規劃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屢修不復新車也可以有更換新車或者解約的規定。
原本是基於契約自由的精神,讓雙方自行約定日期,但現行實務上,業者多數都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單方決定日數,如同剛剛提案人所說的交車之後30日,或者是行駛後5,000公里作為基準,其實對消費者來講明顯不利。因此經濟部也有採納提案人建議,規劃於定型化契約應載事項,明定交車之後120日,如果出現以上重大瑕疵,就可以作為換車或是解約的條件。
經濟部針對汽車買賣訂有應記載事項,如重大瑕疵車輛規定,其實現行已有相關規定,車輛如有出現下列六種情形,比如像行駛中剎車失靈或者是突然起火、突然熄火,或是引擎溫度突然拉升,或是危害生命、身體健康的重大瑕疵,如經過第三方專業機構鑑定,消費者可以主張解約或更換新車。只是基於契約自由精神,日數由雙方約定,現行並沒有強制規定幾日內,如果出現這樣的重大瑕疵可以更換新車或解約。
接著,經濟部針對剛剛所提到重大瑕疵新車的一些處理去作回應,首先讓大家瞭解一下,消保法第17條第1項有授權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擇定特定行業,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其實對業者、消費者都有保障,因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具有強制性,如果車商沒有依循規定於契約上明確記載,是有罰則規定,就是會有處罰規範。
第三,針對有瑕疵的檸檬車,車商如果再次整修、出售,建議能否標明車輛的一些狀況,並且延長保固?
第二,針對民眾的提案內容,針對三大問題來釐清分析,如果有重大瑕疵的新車要如何處理?民眾針對重大瑕疵新車,如果可以解約或是更換新車,建議可以參考美國處理檸檬車的相關規定,明定交車之後要幾日,或者是行駛多少公里等門檻,由法律明定。或像這樣有瑕疵的新車是不是可以延長保固期間,都是值得探討的。
這次簡報主要大綱是針對民眾的提案內容稍微作一下釐清,其中第三至五部分,係針對新車瑕疵之處理,還有檸檬車再次出售之資訊揭露,本部針對以上三大論點簡要回應。第一部分相關人員剛剛已介紹,就不再重覆。
大家好,我是經濟部承辦郭杏宜。
大家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承辦郭杏宜。跟本次議題有關的是本部主管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