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基於契約自由的精神,讓雙方自行約定日期,但現行實務上,業者多數都以定型化契約條款單方決定日數,如同剛剛提案人所說的交車之後30日,或者是行駛後5,000公里作為基準,其實對消費者來講明顯不利。因此經濟部也有採納提案人建議,規劃於定型化契約應載事項,明定交車之後120日,如果出現以上重大瑕疵,就可以作為換車或是解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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