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五,關於本草案之「五、實行」,請各位發表意見。
休息十分鐘,四點十分繼續開會,謝謝各位。
這跟最高限額抵押權無關,這是擔保標的物所及效力的範圍問題。舉個例子,固定資產擔保權,是否及於擔保標的物的天然孳息?這個要準用普通抵押權的規定。
對,這裡應該是被授權人,謝謝。請繼續發表高見。
請繼續發表高見。
對。
應該很清楚,擔保標的是物當然不能及於商標。
謝謝!
「而生」兩字不要了?
你認為要怎麼寫法?
請各位發表意見。游教授似乎有高見?
如果對前面議題還有意見,可以繼續發言。
對此議題,如果沒有意見,就進入議題四,關於本草案「四、擔保權之效力及優先次序」,敬請惠賜高見。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常重要。
有沒有揭露現在沒說,至少對擔保權原有效力是沒有影響。舉例說,擔保債權通通都清償了,如不會再發生擔保債權,擔保權應歸於消滅,擔保權應該塗銷登錄,但擔保人請求後,擔保權人偏偏不塗銷,聲明異議,登錄機關只註明這個異議,就可以了。至於擔保權是否應塗銷的實質問題,要經過法院或其他程序解決。
構想中,不會讓擔保權人疲於奔命。只看擔保人的請求,正不正當,如果擔保權人認為正當,照著改,問題就解決了。如果擔保人的請求不正當,擔保權人有異議,登錄機關為異議的註記,對擔保權原有的效力不生影響,至於後續問題,則循協商、訴訟或其他程序解決。
謝謝,請各位繼續發表高見。
謝謝您的高見,林教授,請。
擔保人都跑掉了,擔保權人會去更新登記嗎?
不是,我們是擔心因為這條等於是擔保權自動消滅,可能將來就無法去主張權利。
關於第十五條的期間要長要短,非常需要業界的意見。另外,如果擔保人都跑掉了,擔保權人以後還會借錢給他嗎?
應該是漏掉了。
我們會議繼續進行。進入議題三,關於本草案的「登錄」,敬請表示高見!
謝謝陳教授的發言。
先補充說明一下。到底是遵循「物權法定主義」,或是把擔保權改成債權結構,草案是開放的,沒有直接規定。
還有別的問題?
這是立法政策如何選擇的問題,已如陳教授所述。智慧財產權的登記與本草案的登錄,何者優先,我們是參照依照聯合國建議定的。適不適合,還請大家發表高見。
我記得英國的浮動擔保,固定資產擔保權在一定情況下會優先於浮動資產擔保權,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第十一條,究竟要排除到哪個範圍,因為這些排除的都是參考聯合國、紐西蘭等各國立法例。如何做切割,這確是大問題。又如汽車是否納入本法?也是一個爭議問題。
陳教授提的問題非常有爭議性。聯合國建議也好,《歐盟草案》也好,都沒有看到特定資產擔保權會優先於總括財產擔保權的規定。到底應該怎麼做,是一個問題。但由於現在採登錄制度,所以後面提到,智慧財產擔保權到智慧財產局登記的會優先於本草案的登錄,特別說明一下。
沒有。
這方面我們再考慮,謝謝。
至少現在還沒有想把這個包含進去。
有這樣的意思。
專利商標不適用,沒有這個問題。
關於第十二條第六款,跟營業秘密無關。因為營業秘密好像沒有占有的問題。因為在實行的時候,有形資產要趕快占有。第六款指的是有形資產,因為無形資產無法占有。
營業秘密在企業資產擔保權擬定草案的時候有些麻煩。因為營業秘密法規定營業秘密是不能讓與,也不能設定質權,但在這邊是可以設定擔保權。因為他是非常有價值的資產,包含剛才林教授所說的技術,都是非常有價值的。至於草案的文義是否可以表現出來這些意旨?在擬定草案的時候,的確遇到問題,各位提供很多意見,非常感謝。
占有的公示方法,就必須剝奪擔保人的占有權。
謝謝。對不起剛才沒有說明清楚。登錄是最基本的公示方法,任何擔保權的標的都可以採用。再以票據為例,票據擔保權可用登錄為公示方法,但為貫徹票據的流通性,若票據擔保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時,他的優先效力會優先於登錄。在控制那邊也一樣,控制的方法效果會比登錄好。所以票據、銀行存款帳戶,都可以用登錄,只是優先效力上,各有不同。
好,我們會考量!
我認為是一樣的,就好像任何財產,法律上有限制不能設定擔保權,都不能設定。這是原則問題。
回歸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規定。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辦。
請各位繼續發表意見。
是否接受控制的公示方法,存款帳戶的金融機關有絕對的自主權。請看草案第十五頁的控制協議,接受不接受這個協議完全取決於開戶銀行,當然接受後,控制協議要寫得很好。先舉個例子說明,擔保權人想要向開戶銀行領取存款,控制協議可以先就此詳為約定,開戶銀行可以要求擔保權人必須提出一定的證明文件,證明已有權領取,故有關問題要在控制協議裡面做很好的規劃。若最後不能解決時,只好到法院解決。請各位繼續發表。
所以今天業界提供的意見非常重要。
其實這在第五條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