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教授提的問題非常有爭議性。聯合國建議也好,《歐盟草案》也好,都沒有看到特定資產擔保權會優先於總括財產擔保權的規定。到底應該怎麼做,是一個問題。但由於現在採登錄制度,所以後面提到,智慧財產擔保權到智慧財產局登記的會優先於本草案的登錄,特別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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