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對於個別資產、財產的占有、控制的方法,和我們現在以企業的總括資產作為標的物擔保標的的情形。個人的想法,個別財產的擔保應優先於總括財產的擔保,因為總括財產擔保是介於債權和物權之間。從這樣的角度來看,第十一條是否有必要特別去排除它可以去做個別擔保的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它也許有擔保,但它的擔保還殘餘很多價值,這個價值能不能納入總括資產的框架,以做融資之用?這是我個人的疑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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