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剛剛工程會的單位,我們會去約訪,請玉琪幫我們說明一下。
心智圖盤點完畢了,所以當天這兩個題目來討論,也麻煩與會部會來提供簡報說明,接下來進行到分工的地方。
稍微移一下,謝謝。有沒有必要就再分兩個部分,也就是有或沒有。
心智圖有沒有任何的同仁有問題?
下午的分組討論會做哪一個題目?有可能早上簡報被回應掉,就不會進入下午的分級討論,也有可能,大家知道這個脈絡是這樣子,謝謝。
所以上午部會簡報就會需要這兩個部分,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這個是因案制宜的意思。
所以是一個工作流程的不同層次?
謝謝。建研所要補充嗎?
謝謝補充。沒有疑問的話,就會把蒐集到的資訊往下補充,就不會再跳動。
是不同角色的分類並不是同一個角色的分級,謝謝。
這邊沒有什麼問題了,心智圖就先收起來,可以嗎?如果後續有想到任何的問題,都可以隨時補充,會議當天都可以再增減。
當天的議題脈絡就會往這一些層次來討論,不耽誤大家的時間,我們剛剛討論很多,就不再從頭碎唸一次了。
有沒有要補充的?
所以包含人員執照制度,你是從學校訓練或者是機構訓練,或者是自學考照的機關是誰,這個是最後面細節,不一定是當天細節討論,我們備著,如果有討論下去,就是這個方向,先幫大家盤點出來,但是目前還是回到這個地方來討論。
謝謝補充。
那一天不是跟他解釋,而是跟大家解釋,留下逐字稿,可以搜得到的大家解釋。
提案人在勞動部開課,只有他們授這一門課,勞動部說看這個課程是不是符合開課的要求,但是並不代表上過課就等於擁有這個技能,勞動部知道,提案人其實知道,但是那一天要透過協作會議說明。
我們是不是會進一步討論?我釐清一下,因為剛剛有討論到BIM導入公共工程是決議不強制的吧!現場的共識。但是分級制度有沒有納入規定?什麼工程要導入BIM不強制,只是建議大家,可是如果你有要導入BIM的話,你的BIMER這一些人員要符合規定,目前是這樣分嗎?
是說要不要強制嗎?
我們從命題切下來討論這一串,現場的各位有意見嗎?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這樣,可以嗎?如果最後隨時要補充,都可以跟我們說。
對,這個也是今天要確認補充的事情。
下面面向除了這兩個之外,還有原有之外,有其他補充意見供我們當天討論嗎?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會就之後去訪談營造業、新北市政府,甚至更多的受訪者。
因為提案人說公共工程品質低落是在內部會議簡報時說,但是回來看字面上其實沒有體到,對吧!所以我們那一天開會可以先從字面上陳述完之後,先從公共工程使用BIM的現況來談,就以現況之上來進一步提升,這樣討論就好了,如果處長也沒有意見的話,就會以公共工程使用BIM的品質來作為命題,謝謝。
我很直觀地覺得如果是在「使用執行品質」的話,或許的確不分什麼樣的工程,只要有導入。我們可以先併列,最後再回頭確認,好不好?
有沒有人有不同的想法?我的回應是如果要討論工作手冊精緻化或跟使用者需求導向的話,BIM是不是都適用?大家拿到這一本很好用、可以落實得更好,其實都適用,我沒有太大的意見,只是看其他的單位有沒有要補充?
現在左邊增列了兩個,一個是當天可以討論如何細緻工作參考手冊,還有現在從業人員使用BIM的能力,大家有意見嗎?
我們那天訪談技術處的兩位長官時,他們也解釋了很詳細,也講了一些案例,所以其實我們知道這個脈絡,我們還是必須要回應提案人的訴求,我們現在討論就是請大家幫我們多想一些有沒有可能其他的解法?有關於提案人的訴求,我們也可以預備好當天會議要如何因應。
就是會這個軟體。
Mark馬上打上去,幫我們確認一下這個文字是不是你所表述的,「提升現在BIM從業人員技術」,或者是「提升現在BIM從業人員的技能」?哪一個比較符合你剛剛的原意?
原本預計要討論的,如果真的要討論分級制的話,包含證照是不是訓證分離、上過什麼課等等,這個是後續的細節。
所以應該是這樣子,我們在「如何提升BIM的執行品質」命題之下除了提案人建議的人員分級制度,可能還會有其他的選項及要就教工程會的意見。
謝謝。
謝謝,是不是要補充?
研究人是希望把這個建議制度納入法條裡面作為比較強制性的規定,想要請教各部會的意見。
所以現在還是參考,並沒有可以運作的依循嗎?我隨便舉例,假設BIM經理要五年以上,協調員如果是三年,三年、五年的分級,並沒有一致性的話,實務上公共工程跟業界的營造業要增加想像這兩個角色,然後把這兩個角色引入工程程序當中?
關於BIM人員分級,建研所可以多說一點,因為報告裡面也分了這三個角色,他們有各自所需要具備的學士背景跟實務操作的經驗,目前有定案了嗎?
如果我們扣回提案人的命題,然後也不要開展到公共工程品質面向的話,這個議題往下討論,在場各位有不同的想法嗎?或者是我們就走這一條討論的路徑?內政部這邊有其他的想法嗎?
這個命題會開展出來,包含多少金額、什麼規模、什麼樣複雜度的公共工程需要配置相關人員,因為這邊是提案人的建議。像2以至5億,至少要一名BIM的建模員,這邊都是以BIM的技術人員為前提;5億至10億是要一名建模員、一名協調員,10億元以上要配合BIM經理;分級制度建研所有相關的研究報告,目前分為這三級,有BIM經理、BIM協調員、BIM工程師,BIM工程師又再分建築建模員、結構建模員、機電建模員。
討論第二個脈絡是更為聚焦及細節的內容,這個前提是如果公共工程品質沒有納入BIM技術的話,我們要如何提升BIM的執行品質?
處長的回應就如剛剛所說的,會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是往下深究,第二個是公共工程品質是不是需要,或者是納入BIM才能做品質提升?
瞭解。
這個是提案人的本意。
到目前為止有什麼需要修正或者是補充的嗎?
第二,如何透過BIM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會需要因案制宜,工程會的意見是會需要看各個工程主管機關自己決定工程是否適用,因為還有一些成本效益的分析,像交通部目前會被建議如果有10億元以上的公共工程必須考慮納入,有可能不要,就是看各個主管機關自己怎麼考量,所以工程會的意見,也不適合在這邊就強制要求大家必須要納入,因為畢竟目前這個技術或者是會這個技術的人才是稀缺的,也就是現有工程人員具備BIM技術者比較少,這個有可能是一個問題。
我們看建研所報告及工程會的回應,可以發現從採購法增列BIM是不可行的,工程會認為BIM用於規模比較大、複雜程度較高的公共工程,也不認為訂在採購法及相關的管理辦法當中。
再往下,如果公共工程品質要用BIM才能提升的話,或許在法規裡面,會必須加入BIM,你可能就要去修採購法,就要仿營造業法第18條工地主任機制訂定公共工程BIM管理機制,這個是提案人的建議,各位可以再提想法,我們再來補充。
第二,我們如何透過BIM提升公共工程品質?這個是工程會先前訪談及工作會議時給的說法,其實現在的公共工程品質已經有一些技術及把關的程序,BIM只是一種技術,所以並不是達到民眾提升的唯一途徑,這個是工程會的回應。
如果我們要就提案人的文字往下深究的話,會分成兩個部分,我們只是很中性放著,所以有關單位不要覺得太緊張,不一定是朝這個方向討論。
先跟大家說一下我們團隊整理的這兩條路徑是怎麼走向,在會議結束前給大家一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