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發包這個工程,廠商得標之後就是要順利完成,不能說沒有辦法順利完成,因此要另外給一筆錢,就要另外順利完成,這個是本末倒置了。最後省下來的錢,不會因為導入BIM分了50萬,然後給主辦機關,也是廠商拿去,不會分享給主辦機關,我簡要說明到這裡,謝謝。
如果用BIM確實可以做一些碰撞檢查,可以預先把圖說不一致的地方找出來,找出來節省的工錢會回饋給主辦機關嗎?不會啊!今天發包出去1,000萬的工程,今天用美好的圖說順利做好以後,也是付1,000萬,如果今天圖說不一致,然後改來改去,我要是付你1,000萬,所增加的成本還是要去吸收,不能說今天為了圖說一致,工程要加100萬,讓你引入BIM,可以很順利進行把工程做完,這個沒有道理。
工程主辦機關,說真的,我們今天發包一個案件,絕對不會要求廠商提出圖說不一致的成果給我們,工程主辦機關身上,我覺得是不合理的,我們今天發包就是要完美設計的設計圖,讓廠商可以施工,結果今天設計廠商設計出來的圖說不一致,認為是主辦機關的問題所造成的圖說不一致,我覺得這有一點本末倒置了。
圖說不一致其來有自,我去業主去現場看了一下,發現櫥窗顏色並不是我想要的,格局的動線並不是很滿意,所以圖說變更,並不代表圖說不一致,而是主管機關的需求變更所造成的,這個也佔了很大的比率。
第三,如果顧問公司去做BIM研究的話,這一些錢可以納入投資抵減,因此強調一點,工程會並沒有排斥,只是要因案制宜,循序漸進而已,謝謝。
另外,根據我們的統計資料,還是有在成長的,工程會現在有三個政策在推BIM,我們納入金質獎的評選項目,如果有用BIM的話,我們會加分。第二,我們會用最有利標評選時納入的評分標準、評選的計分項目之一,如果有用BIM的話,可以加分,來取得這個標案。
我最後強調一點,工程會沒有反對要用BIM,我們認為現階段要因案制宜及循序漸進來做。
另外,你導入分級制,以現在的專業技師來講,也沒有分級,你達到執照跟做二十年的,我們認為是相同的,資格限定,我們並沒有對這麼重要的專業技師來分級,為何會對BIM分級?我們是覺得有一點本末倒置了。
如果真的要用BIM的話,事實上BIM的軟體,現階段在全世界當中,目前都發展當中,有二十幾個軟體在使用,臺灣引進三個軟體,如果今天要用BIM的話,你要用哪一個軟體?用哪一個標準來檢驗?今天學了A,結果今天考試是C,今天BIM還是一個商業軟體的情況下,你去強制某一個軟體,可能涉及到限制競爭的問題,這是要考量的狀況。
你說今天一定要有專業人員,但是今天結構技師,是不是也要有相關的分級制度?在公平性來講,臺灣現階段的廠商,有80%是屬於中小企業,如果跟他講用BIM以後,他真的有辦法適應嗎?今天並不是導一個軟體就可以使用,必須要下降到現場的施工人員瞭解到BIM,因此這並不是我要推一個BIM就有辦法落實到現場的施工人員來瞭解到BIM,才有辦法把工程做起來。
在公平性方面來講的話,事實上我剛剛講了,BIM也是一個輔助工具,BIM的專業職能滿多的,事實上公共工程涉及的專業職能也很多,BIM是其中的一項,而且是剛開始發展的項目而已。
這邊還是要強調,因為事實上依政府採購來講是要公平,不可以對於廠商有一些資格的限制,因為現在BIM還在發展當中,我們如果現在就講說所有的工程一定要用BIM的話,會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競爭,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根據機關在功能效益與特性需求的必須者為限,也就是符合採購法第26條的規定才來做BIM,並不是強制性、全面性來推,這個是工程會的立場。
以公共工程來講,公共工程最要求的是什麼?並不是要求BIM的品質,而是要求公共工程的品質及其功能有無達到需求,這個是有無達到目的,從以前沒有BIM的時候也做了很多偉大的工程建設到現在,不是沒有BIM就做不到,BIM只是一個輔助工具而已。
在必要性來講的話,事實上我們有提到公共工程的品質與功能需求,並不是要透過BIM才可以達成,很多現在的作業程序跟技術方法都可以達成,我們很清楚瞭解到,印度的泰姬瑪哈陵 ,你說它的品質不好嗎?功能沒有達到要求嗎?不可能是這樣的狀況啊!你今天採用BIM技術,並不是達到品質跟功能要求的唯一途徑。
機關要依據個案需求,而且機關要有執行的能力再去推動會比較好,如果機關沒有執行能力,像如果是用後BIM去推的話,主管機關是沒有辦法看出來的,效果就會打折扣,因此你的個案需求跟機關有無這個能力,是導入是不要要用BIM的關鍵。現階段我們認為不可以全面性跟整個強制性推動,這個是我們經過四年推動平台所得到的結論。
我剛剛講到我們會從效益性來研析,103年至106年開了六次的會議,有找產、官、學、研來討論,也有請機關來試辦,因此得到這樣的結論。BIM是在規模較大、介面與複雜度程度較高的公共工程比較有效益,因此才會用因案制宜跟循序漸進的方式來推動。
通常這一些工程應該都符合技師簽證工程當中的相關工程,如果用技師法第16條跟公共工程的規定來看,設計及監造都必須親自為之或者是監督底下下去做才可以,也就是如果今天工程用BIM的話,這一些BIM到最後的成果還是回歸到專業的技師來負全責,現階段來講,還是屬於設計、監造的專業技師所應該負責的領域,這一點還是必須要跟大家說明,事實上並不是沒有人來負責,依現在來講,就是由負責簽證的設計、監造的技師來負責。
我要再提一點的是,剛剛石老師有提到,如果出了問題到底是誰要負責的狀況,依據技師法第16條的規定,公共工程技師講得很清楚,會用到BIM的都是一些規模比較大、介面比較複雜的工程才會用到BIM,目前的狀況是這樣子。
我剛剛有講過,我們必須要先探討的是,公共工程是否需要採用BIM技術及是否需要BIM的專業人員?事實上依政府採購法來講的話,工程會是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我們通常要求你今天是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採購環境,所以我們一些採購必須要先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的規定來作盤點,也就是說,你必須根據這個個案的功能、效益及特性來訂定你的採購需求,你必須要符合不限制競爭的前提之下下去做評估。所以,我們也是依據這樣的概念才會導出這個結論,我們要由個案的主辦機關來評估、採用,而不是全面推廣,而是我們經過四年的研究所獲得的結論。
我簡報會把研析意見跟各位說明,我們會從效益、必要及公平這三方面來分析到底要不要使用,然後最後來做結語。
對於這個議題來講,我覺得必須要先釐清,到底公共工程是否需要導入BIM,公共工程導入BIM的時候,是不是需要有專業人員,應該是從這個角度來切入,我們再來談是否要做分級制度。
這個題目是「政府應仿工地主任職能課程制度將BIM人員分級制度納入公共工程」,我們並沒有反對BIM技術,我們一共四年的執行期間,集合了很多產、官、學、研界的人來討論如何將BIM放入,我們把十二次類別要他們提供去進行施作,經過四年施作完之後,要因案制宜跟循序漸進,這個是我要先跟大家說明的。
接下來由我來跟各位做相關的簡報。
大家好,我是工程會蔡志昌,代表今天來做工程會的簡報,謝謝。
從這個推動小組在106年7月建立以後,積極協助協調及宣導,從107年至現在整個去化都相當穩定。我們是基於焚化再生粒料是每天生活產生的垃圾所衍生出來的再生粒料,我們都有去化的責任,在工程順利運用的話,對於工程品質或者是環境永續都能兼顧的情況之下,可以達到資源妥善運用的目標,所以作此提案,謝謝。
工程會的提案是公共工程協助運用焚化再生粒料的案子,焚化再生粒料是由垃圾焚化廠的底渣經過處理以後所製成的再生粒料,根據環保署所訂的法規來講,在工程應用上都是作為管溝回填、基地及路堤填築的材料來使用,一般來講,焚化再生粒料去化應該是屬於縣市政府的責任,現在各縣市政府有建立一些協調處理的機制、優先使用在縣市工程的相關方式,可是因為受限於工程本身的量體跟期程的關係,地方政府有時候還是沒有辦法完全去化,這個時候中央基於協助的立場,就會透過所建立的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的平台去盤點這個縣市轄內辦理的中央公共工程或者是鄰近縣市的辦理公共工程來協助去化及解決遭遇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