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仲裁都算。
最後一年。
對。
法律扶助基金會,我們編了13億,國家出錢,律師的費用,國家付費,一件3萬元,這個是實質的。
我們想要做四個方向,希望內容來做整理、議題行銷、創新服務,我們是擬出這四個方向,不是很成熟,請大家多指教,至於詳細的內容就做一個簡報,做簡報之前,謝謝政委請我們吃便當,我們也有帶水果。
因此,今天不只是來請教各位的經驗和意見,也是希望可以搭起相關部門未來繼續交流、合作的橋樑,我們司法院也可以將我們的一些案例和經驗貢獻出來。行政院、司法院固然在權力分立上,是扮演不同的功能,但在取得民眾的信任上,卻有類似的困境,但我們提升為民服務的效能應是我們共同的目標,大家一起努力加油。
對於這樣的計畫,我們有很多的期待,但我們也知道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涉及很多的專業、各單位的整合、還有民眾的需求和期待。而我們也知道唐政委鳳所帶領的PDIS團隊,在以創新的方式協助政府提升數位服務品質上,有很多的經驗,不但是有UX(使用者經驗)、產品服務專業的設計師,也有豐富的相關公部門專案管理經驗,甚至跟致力於提續提升政府網站營運品質、熟悉如何規劃政府網頁改版標案的國家發展委員會,也有密切的配合。
4.創新服務:盤點司法院/法院使用者的需求,將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接軌,減輕法院負擔,彌補實體服務不足,從成本低、效用大的項目開始做,例如訴訟須知、常見問答集、書狀範例、裁判費計算等線上訴訟輔導等功能。
3.議題行銷:從本院首長的行程、講話、政策宣示,帶出本院近期重大政策為核心,以圖片、影音為主,讓網頁在新聞發布、政策溝通、法治教育等面向上,發揮更重要的功能,並因應社群媒體的興起,強化社群串流。
2.內容整合:盤點司法院網站約160個網頁,進行整併,從民眾的使用需求出發,調整使用流程和經驗,讓民眾更易於找到他所需的資訊。
1.響應式網頁:因應行動上網的趨勢,變成響應式網頁,不管是用手機、平板、電腦等裝置,都可以有最好的使用體驗。在這樣的目標下,除了強化視覺呈現和使用便利性外,我們也需要讓頁面設計模組化、統一規格、易於維護更新。
我們這次司法院網頁改版,初步有以下四個方向:
而要能促進司法與社會的對話、溝通,網頁是一個很重要的管道。根據本院網頁的流量統計,使用者多半集中在有資料查詢需求的民眾,包括開庭進度、裁判書、法拍屋查詢。是否有辦法在訴訟輔導、政策溝通、司法新聞、法治教育等面向,扮演更重要的功能,除了改善現有使用者的體驗外,更能開發潛在的使用者,提供一個好的線上司法體驗,讓民眾更能瞭解司法、親近司法、信任司法,就是我們這次來跟唐鳳政委及PDIS團隊交流、請益的重點。
這對我們司法院來說,也是個重要的議題。透過司法改革各項政策的推動,我們希望可以提升我們的審判品質,以回應社會的期待,然而在社會輿論長期帶著有色眼光看待司法的狀況下,要取得人民的信任,可能不光是相關法規的推動而已,也需要透過政策溝通的重視、新聞回應的強化、法治教育的推動等多管齊下,因此本院於去年成立「加強司法與社會對話推動小組」,來推動此部分工作。
在當代的台灣社會,如何增進政府與民眾的互信,進行有效的對話和溝通,以增進政府的效能、回應民眾的期待,一直都是各政府機關很重要的一個課題。我們看到了行政院在這方面的努力,從vTaiwan、Join平台、開放政府聯絡人制度,我們看到唐鳳政委如何透過數位工具的使用,搭起政府與民眾的橋樑。
主要外部網站就是由她負責。
是,非常感謝。
因為新北地檢的偵查電子卷證還不能交換,所以我們雙方私下也曾商談空窗期的解決方案。如同剛才政委提出的第二個方案,但是紙張要由院方提供。謝謝司法院王處長幫我們新北地院解決問題,也非常謝謝政委的協助。
因為新北地院近1年3個月以來,一直都是以偵卷影卷掃描方式運作,掃描的人力已經由11人裁減為7人,如果院檢要在10月才正式交換電子卷證,則還沒正式交換前的這5個月期間,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們也沒有編列或多餘的經費了,因此這5個月期間將會面臨很大的困難。拜託法務部,在過渡的5個月期間,是否可以同意新北院、檢的電子卷證交換提供便宜的措施,可以讓我們拿到新北地檢署的偵查電子卷證,謝謝。
也就是5月1日開始,新北地檢署就沒有公訴檢察官影印卷宗提供給新北地院快速掃描,而檢方的電子檔案又還不能提供與本院,造成從5月至9月間的5個月期間發生很大的問題,也就是在這5個月的空窗期是不是可以幫忙解決一下?因為如果是提供影偵卷掃描,每1天七、八十個偵查案件送審到院方,我們掃描中心只要1個人花大約1個小時就可以使用自動的快速掃描約9,900頁,但如果是偵查原卷,因為都已經檢方書記官封卷了,我們是不能拆封的,要1頁1頁的手動掃描,1個人1天再快也大約只能掃描2640頁。
關於106年10月先擇台北、新北院、檢進行測試部分,不知可否幫忙解決新北地院於5月1日起即將面臨的一個困境?
我們法院一直遵守每一宗卷不得超過300張紙,反而有部份偵查卷很厚,造成閱卷或掃描的不便,所以也拜託檢方落實,謝謝。
按照高院的內規,不得超過3公分,實際操作下來大約300張紙。
因為今天開會將會有正式的會議紀錄,因此我們院方要提供的電子卷證規格如何?是否採一致標準?我想應該說清楚,以便遵循。
新北地檢署有部分檢察官要求我們提供有OCR加書簽的電子檔案,事實上,我是採開放的態度,因為資源一次性且分享的概念。也就是在新北地院,我沒有限制也沒有明白的表示同意,就是尊重,由各承辦股法官自行決定。
我們交換與檢方的電子檔案也是原始的PDF檔就可以嗎?
沒有OCR的電子檔案,交換給我們沒問題的。
但是檢方要想一想,如果檢方提供給院方的電子檔案沒有OCR,法院審理後續行掃描的電子檔案要與檢方交換時,恐怕也會是沒有OCR的電子卷證。
在105年1月25日新北地院以黑白影印的偵查卷來掃描,經OCR後的效果都還可以達到八、九成的正確性,而且畫面也不會跑掉。所以,如果檢方不提供OCR的電子檔案,院方操作上沒有什麼問題。
在新北地院,我們採購了3套ABBYY的企業版,建置在資訊室的主機房,將掃描中心掃描完成的檔案自動排程透過該軟體OCR出來,而OCR後的電子卷證辨識正確率很高,僅有一些符號要修正而已,PDF的畫面都會很正常的呈現,而OCR後的功能主要是可以複製引用文字及搜尋。
我曾經在台高院當過刑事科技法庭推動小組的召集人,現在到新北地院推行全院的科技法庭,所以有一、二審推動科技法庭的實戰經驗。關於檢方提供的電子卷證是否有OCR,其實對院方的影響不是很大。依我在新北地院推行的經驗,倒是檢察官會要求提供有OCR的電子卷證。
院、部於106年4月19日的會議紀錄,關於院方的電子卷證命名方式,範例似乎已經有共識,然而雙方共識的檔案命名方式在實務運作上確實有前述的問題存在,茲提出這個問題,尋求解決,謝謝。
所以,新北地院在104年10月推行科技法庭以來,關於電子卷證檔案的命名方面,前面都要有本審卷的案號,後面才另括弧偵字的案號,如「106訴12卷(105偵456)」,這樣才能知道偵查卷的電子卷證與審理卷的對應關係。
就檔案命名部分,在第一審有審理案件的案號及檢察官偵查案件的案號,命名規則如果採取單一卷宗給予一個只有該卷相關的檔名方式命名,會有一點問題。比如第一審106年度訴字第12號案件有3個偵字案號的偵查卷宗3宗,每1宗偵查卷宗的電子卷證檔案如採單獨命名,會找不到它對應的第一審訴字第12號案件的案號,如此一來,將造成還要另外的人力去查詢到底該偵查電子卷證的第一審對應案號為何,會造成很大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