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提案的幾筆土地都是國產署監管,我們現在本身的林業用地,也有林農要放領,在內政部是於96年核不再放領的政策,也是依照這個林地來放領,以上說明。
政委好,台中跟南投的朋友大家好,我是農委會林務局范家翔,我主要是辦理林地管理的業務,今天的提案有很多涉及到公私林輔導,也有請我隔壁的高技正一起來,希望今天可以跟提案方做比較有效的交流,謝謝。
是的。
至於沒有租約的部分,因為並沒有合法的使用權益,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們後續會依法處理。但是這些案子,如果是早期在國產署經管土地的時候,即發生訂約與否相關爭議的部分,依照94年行政院核定的接管計畫,這個部分林務局可將土地移還國產署接管去釐清、處理,簡單說明。
剛剛政委有提到我們有一些換約的措施,也就是有租約關係的,如果現地上是種植果樹,我們現在有一個輔導的辦法,只要在承租面積30%之林地造林,其餘70%的果樹,我們就允許他暫時存在,這個是屬於比較漸近式的改變方式。
合作社這邊,提到幾筆新社區的土地,這幾筆土地,在國產署移交給我們的時候,就沒有租約記載,有一些是在國產署經管的時候有做公告收回,因為國有林地在78年以後,政策就是不再出租,因此現在國產署移交過來,也沒有辦法再出租,這個部分就是回到佔用的處理。另外,有關台中示範林場的部分,也是在林務局與台中市政府協調後,市政府承認早期的示範林場租戶有收過租金,並認同這是租賃關係,所以林務局後續即開始輔導當地的林農換約。
至於剛剛提到租約的問題,現在不管哪一個機關移交,比如以前的台中縣政府或國產署移交林務局管理的土地,現在有的是使用人的清冊,並不是土地所有權人,因為所有權人都是中華民國,屬於國有土地。如果早期在台中市政府管理的時候,或者是國產署管理的時候,有訂定租約或者是經原管機關認定曾經發生過租賃關係,在土地移交林務局接管以後,我們會承受這個租賃關係。
剛剛講的部分,可能要分兩個層次來講,你剛剛講早期先民有土地的所有權,但當時沒去登記,後來權利被登記為國家所有,這涉及產權更正登記的部分,這個是內政部地政司之權責,臺灣土地登記有其制度,應要求地政司從制度去作處理。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林政管理組范家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