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已另函請新竹縣政府應切實依「新竹縣區域性焚化爐(BOO)拔子窟廠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與民眾溝通,建立溝通平台,提供民眾陳述表達意見機會,落實公眾參與機制。
三、另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之分工規定,廢棄物焚化廠之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新竹縣區域性焚化爐(BOO)拔子窟廠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新竹縣政府審查通過,於89年9月7日公告審查結論。
二、本案熱處理設施有別於傳統焚化爐,採高規格及先進技術設置,於垃圾進料時增加全分選設施,將垃圾中資源回收物含廚餘進行分類外,同時剔除不適燃廢棄物,焚化系統採用低空氣比高溫燃燒及廢氣再循環,可處理高熱值廢棄物,提高發電效率,產出灰渣量少,亦有效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落實轉廢為能循環經濟遠景,並由縣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一、依廢清法「垃圾處理」屬地方政府權責,惟新竹縣家戶垃圾長期仰賴外縣市協助,考量垃圾處理成本及轄內掩埋場空間不足等問題,經該縣綜合評估,規劃以促參模式(BOO)興建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以有效解決轄內垃圾處理問題之方案,並經議會審查同意辦理,本署原則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