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另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之分工規定,廢棄物焚化廠之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新竹縣區域性焚化爐(BOO)拔子窟廠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新竹縣政府審查通過,於89年9月7日公告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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