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私校都有提出,在校長會議,銓敘部給我們的回答是「尚屬合理」——也就是不合理,理應由社會來支應,哪裡是他在職時我提撥,現在他已經不在學校了,跟我的學校已經沒有終止關係了,為何還要付他的退休超額年金呢?大概全臺灣的社會企業裡面都沒有這樣子,惟獨私立學校,感謝唐委員。
因此建請是否可以由主管機關跨部會來協調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有關私校超額年金50%由私校負擔之不合理現象,取消各級私立學校支付超額年金,以減輕私校龐大資金的負擔,保障學習學生的受教權,感謝。
七,私立學校都是調漲學雜費,而且都遭到教育部與其他因素考量而凍漲,引發私立學校財政困難,收支難以平衡,更難以負擔每年繼續增長之超額年金的費用。
六,老師的養成、經驗需要累積,而且學校也已聘請優秀老師來達到教學學子為最終目標,倘若限制最終學校負擔退休老師50%的超額年金,造成私校在聘用老師的時候,將年資列入考慮,而且會違反教育人員聘用之市場需求,並損害學子受教權。
五,近年來因私校面對嚴重地少子化,科班招生情形非常艱困,班級數及學生數大幅減少,加上我們要鼓勵教職員的退休,年年累積鼓勵退休人數增加,私校的支付已經超額年金費用大幅提高,形成私校嚴重龐大地負擔,以本校為例,截至到107年度為止,本校每月須負擔超額年金退休人已有82人,每月須支付超額年金費用達到新臺幣29萬3048元,每年需支付超額年金費用近乎新臺幣360萬元,而且支付的超額年金繼續逐年增加當中,以我們學校到目前為止,九年已經超過了1600萬,這是非常龐大的負擔。
四,私立學校經費大部分來自於現有學生、學雜費收費,教職員退休以後,跟學校已經沒有跟職務相關,而且學校在養老年金之基本負擔相關的費用,其養老年金之超額年金部分應該是由政府編列經費支付。
三,相對於勞工保險、勞工退休後取得年金,並未要求最後就職單位之雇主須再支付部分年金費用。
二,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各級學校負擔50%,而且最後由服務的學校來負擔。
一,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私校退休人員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按月支領養老給付,公保養老給付的基金,年利率為0.75%,上限1.3%,超過0.75%部分為超額年金。
唐委員,我是台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王昭卿,我來是不是可以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0條第1項,有關於私立學校超額年金50%要由私立學校負擔之不合理現象,說明的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