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謝謝主席建議。
一週就會回一次。
如果未來政策真的有決定要提出囤房稅相關修法案的話,也是會循修法程序來辦理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的預告,公開在「眾開講」的法規草案預告徵求大家的意見。
考量現在社會大眾比較關切的是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長期措施,即囤房稅議題,但與本修正草案所探討議題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把本修正草案列為協作會議議題,可能討論內容會比較偏重在囤房稅部分。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在108年7月19日就是否開徵空屋稅、也已開過協作會議;第三戶房產要不要課徵囤房稅,也在109年8月28日開過相關的座談會,其實相關類似的議題都有在進行。
但是有一些房屋所有人藉由編訂跟房屋門牌,把房屋分成小坪數,造成每一間都低於10萬元,而有形成租稅漏洞的狀況,所以我們研議修正第15條第1項第9款,限制自然人三戶以內及排除法人適用該免徵規定,是屬行政院院會109年12月3日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的短期措施。而這個議題其實是相對於單純,影響層面比較少,也不涉及到跨部會。另本修正草案第12條、第25條部分則僅是配合實務及修法施行日期予以修正。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先說明一下有關於房屋稅條例第12條、第15條、第25條的這個修正草案主要重點是在第15條,因為現在有一些住家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的話,可予免徵。
第二,蝦皮當初有查到是有繳稅,如有逃漏稅情事,可提供予國稅局處理。
如果不是講進口貨物,而是講國內一般小規模的營業人,也就是20萬的部分,按照統計資料,使用發票的營業人,佔整個家數是25%,查定課稅的營業人是35%左右,但是就相關管理機制來講,其實使用統一發票還是我們比較要努力的方向,因為可以做上下游勾稽,這個是健全相關的帳冊、查核或者是政府管制所需要用的,所以其實去推動統一發票制度才是我國目前要努力的方向。
第一題有提到進口貨物,先說明一下進口貨物的營業稅並不像現在國內消費的營業項目,並沒有要取得統一發票的問題,因為營業稅並不是國外供應商開的,貨物進口進來的時候,就向進口人收取,並且會開稅費繳納證,所以沒有20萬的問題,只有2,000元免稅限額的問題,這是第一題提到進口貨物的部分。
不好意思,負責營業稅的同仁沒有來,我們就瞭解的部分來簡單回應。
再來,經各縣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受三輛之限制,所以專供的要件還是扣合前面的法條,以上,謝謝。
政委好、大家好,財政部再說明一下,就法條文字的部分,但書是在前條已經成立的狀況下,排除有一些狀況,所以但書加在第9款的後面,其實並沒有否定掉前面的要件,我們再讀一次法條「專供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者每一團體以三輛為限……」,如政委所解讀的,前面的條件都下好了,但是有一個條件,也就是三輛為限的部分要用「但書」排除掉,我要符合什麼要件?就要看但書,「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誌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這個是第一個。
是。
因為已經提供給別人使用了。
如果是有特約的狀況,其實好像政府跟一般的公司會簽特約,也會跟團體簽合約,兩者都應要繳使用牌照稅的,我們給予租稅減免的範圍,是社福機構或者是團體來做本身業務的時候,才會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但是這個案子還不用到但書的部分,在前條就是包含長照司的長官都有說明,因為是跟政府有簽約的狀態,而條文裡的專供是指已立案的社會服務團體跟機構來執行事業本身業務。
但有幾個例外,其中專供已立案的社會服務團體及機構使用並經各機關證明者,每一個以三輛為限。這裡面有幾個要件:第一,一定是要已立案的社會服務團體和機構,這案子是沒有問題的。第二,是要專供,接著是要社政單位證明,然後是三輛,超過三輛的部分才會走到後面的但書,文字有長期照顧服務需求。
大家好,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現在討論的是使用牌照稅,原則上課徵範圍是針對有使用道路、有車牌的車輛,大家都要負擔使用牌照稅,因為地方政府要用來建設道路,或者防制空氣污染等等,用車的人都要繳使用牌照稅,其實減免的狀況很少,就連政府的車都要繳稅,因為有使用道路。
政委、各位與會代表及先進大家好,我是財政部賦稅署洪嘉蘭,財政部賦稅署負責的是法令修訂及相關的解釋,今天與會的書面資料是有提到一些稅負的問題,所以我們有派代表到現場,請各位多多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