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大家收一樣的錢,但是發現你可以不用收這麼多錢,之後再退補給你,一個是要辨識你要加油在車子當中或者是要發電的,就給你不同的費率。
另外,依據不同的車輛收取不同的油品費用,這個可能會造成油品流用的問題。所以目前非車輛用油,像剛剛提到的使用柴油發電機的狀況,有一個用途辨識的機制或者是退補的機制來避免流用。
另外,但是也有人會反映營業用車使用路多可能會合理,計程車公會有提出書面意見,他們目前依據計程車營業報告書計算,如果隨油徵收還是會造成計程車的費用上漲,因此如果為了避免這一件事是有可能未來的方向,還是研議依照車重或者是里程數來收取,這樣會比較合理一點。
要考量運輸業衝擊跟民生的影響,如果讓營業用車或者是運輸貨物車子的稅率增加的話,或者是用油成本提高的話,可能會導致運輸業衝擊跟民生物價的影響,而導致民眾會對此感到不滿。
現行的營業車輛是隨油徵收,而且費率是一樣的,會加重負擔。所以公共運輸車輛應該有配套與補貼,社會溝通要加強,這個是有關於前面交通部報告也有提到的。
有關於汽燃費隨油徵收之後,產業界還是有一些議題,加油站業者會發現跟中油買的價格提高了,其實導致營業稅變高,他們沒有什麼好處,反而營業稅變多,營業成本會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目前其實交通部運研所有一份可行性的研究報告,這一個部分可以請大家如果有機會的話,對這個議題感興趣可以回去參考這個議題。
另外,有人說電動車、油電混合車要另外訂定收費辦法,這是一個議題,這個收費辦法是什麼?有可能在今天的會議中,稍微跟大家討論。
另外,隨油徵收的電動車不用付錢,其實也是另外一種不公平,因此有人會認為併入能源稅,從源頭收。但是這樣的話,如果電動車併入能源稅,從源頭收的話,怎麼確認有多少電是給電動車、有多少電是給自己家用的東西,因此無法確認使用這個電就是使用道路,而且能源稅的目的其實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其實跟汽燃費的目的是不同,這個也要考量。
如果要隨油徵收的話,如果真的要這樣做,會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是非用油的車輛收不到稅,有些車子是電動車,因為目前是鼓勵電動車發展,而免徵汽燃費的政策,可能未來電動車越來越多,鼓勵的誘因就不存在,可能就要慢慢恢復課徵。
當然,也有人會倡議是不是要用汽機車燃料費的隨油徵收方式,交通部的回應是目前已經適度考量了,如剛剛所說的,目前有一個算法,在汽燃費的徵收辦法附表1、附表2,另外一方面也鼓勵大家使用大眾運輸,如果用自用車的話,可能會收比較多,如果搭公車,可能會收比較少。
交通部報告的解釋裡面有提到,排氣量越大,通常代表用油越多,也代表車輛噸位越重,可以拿來作一定程度的推估,也就是這個車輛對於道路破壞量,以此來規劃部會的狀況。
因為公平正義的原則,所以也幾個方向,因此維持現狀的的情況。再來,這個地方是每一年收入是按照車子的排氣量來收費,這個規劃的級距,像每一天使用,比如要區分自用車及使用營業車的使用率,所以最後推估整年行駛量及應繳的費用。
也有人質疑為什麼不是跟遊樂園收門票的概念?舉例來說,像我去遊樂園,繳一樣的錢,不玩雲霄飛車、我去逛一逛其實也是一樣的。也有人提到公共天然事業有基本費、重量費,依據使用的度數計費,也許可以有一些類似的方式,像有一個基本費等等。
從社會公平面來說,一開始大家提案想像的是,相同排氣量的車子行駛得差異大,同樣的汽燃費之收費其實不符合公平原則,有人用路多、有人用路少,但是大家收一樣的費用,看起來好像不公平,隨車徵費會讓車子很少開的人或者是長開、繳一樣的稅,相對來說是相對不公平的。
接下來,目前有人可能會想到有沒有其他稅與車子相關的費用正在收取,目前像牌照稅、空污費及能源稅,我們只是列在這邊參考資料。
使用規費是受益者付費,因此可以特別規定使用的用途,這個特別使用用途是在道路上,並不是稅捐的性質,而是使用規費的性質。
有關於牌照稅的違憲,大法官第593號解釋已經沒有違法的疑慮了,而且使用規費與稅捐是被混淆,我們稍微簡單整理稅與費的差別,稅是強制性的,而且是全部都匯入到國家的財政裡面,由統一的統收統支的機制。
其實這個費用原本的原因是:為了公路養護、修建及公路安全所需要的經費。所以為了避免大家混淆,有一些更名的倡議,有一些人建議「汽車道路使用費或者是道路維管費」,立法院有提案叫做「道路使用費」,交通部會建議使用「道路維護管理費」,如果聆聽到「維管費」、「汽燃費」,這兩個是同樣的東西。
一開始就法規面來說,其實很常遇到的問題是汽燃費及其他稅捐很容易造成混淆,很多人會把它跟汽燃稅搞混,其實「稅」跟「費」是不一樣的東西。
大家好,我是今天助理主持人林雨蒼,我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目前整理議題的脈絡,接下來歡迎大家就自己的立場或者是心智圖不足的地方跟我們補充,也讓大家更瞭解這個議題。
今天沒有要補充的,就謝謝大家。
法務部如果真的有問題的話,法律系林明鏘老師、立法者葉老師及動物法律系的張老師,也許都可以參考。
有一個地方是法務部到時可以幫忙的,也就是有關於法例、羅馬法、動保法。
訪談的時間是11月初的時候,因為11月初那個時候會有好幾個案子,跑完以後再來訪談,我們這一個案子是在12月底,在11月中會請大家幫忙確認手冊的部分。
這一案其實滿抱歉,因為我們兩案在跑,所以我花的時間沒有很多,後續我可能會稍微訪談一下老師,也會訪談一下張老師、林老師,黎領袖如果可以的話,我想辦法借助看看,黃威翔有可能的話,我去訪談一下,因為他是法律專家。當然,有可能張老師可以涵蓋這一個部分,我們就不用訪談。
我把動物保障的東西先拿掉好了。
可能要跳脫一定要修法的邏輯,現在是一直修法,法務部、農委會都困擾,執行的改善,其實中間一大塊都是討論執行的改善。
還有執行的改善?
就是蒐證的問題要解決。尤其這一次要找動保志工來找跟動保處對話。
這個從他們提供推動生命教育重點摘除,我可以慢慢摘。
是有一些執行的問題。
如果沒有先讓他打過循環,從那個循環拖出來,直接說沒有產生生命教育。
你覺得是民眾與政府對蒐證的不同,另外一個是民眾之間對於虐待的認知不同。動保蒐證不易是民眾對於認知不同以外,還有一個是難以處理。
第一,虐待、傷害動物程度難以判定,可能以為不是在虐待,而是在傷害動物。再者是,動保志工覺得有虐待動物了,但是從證據看起來又沒有。
因為大家以為我拍照就可以了,然後就把動物送醫,但是動保員沒有蒐證及到場,因此認為不能採用。
這有好幾個層次,民眾跟民眾間對於動物保護認知不一樣;第二,動保案件發生後,民眾跟政府對於證據保存、傷害虐待認定的認知不一樣,這個是另外一個不一樣的認知不同。
我們再回來看結構。
你覺得扯遠喔?好。那寫「如何推動生命教育」。如果這幾個發想方向大家覺得ok的話,也許可以朝這個方向發想。
另外一個層次是,人民對於動物保護生命教育的認知不太一樣。上次跟農委會的案子是對於淺山居進行動物生命教育。
動保案件跟受害動物如何保障,可以讓大家發想,如果政府已經有投入資源了,覺得沒有什麼好討論,也許當天進行澄清。
到時再看教育部要找誰,我們到時再談。如果這樣ok的話,我們再來有幾個小方向。我個人盤點以後,我自己覺得有幾個方向是當天可以提的,第一個是動保案件的蒐證該怎麼樣加強,這個是可以讓社群跟大家一起討論的問題,如果有第一線的實務者,也許是滿不錯的方式。
生命教育嗎?
接著小建議就看農委會覺得怎麼樣。
再者是一些老師的部分,一個是台大法律系的林老師,因為他那一篇文章確實講滿多有關於動物保護法的問題,看起來是可以推薦邀請。接著是葉力森,還有一個是台大獸醫的黃威翔,因為他在座談會有提到一些東西,因為他是動物法益專家,他應該可以提供蒐證上的一些問題,接著就看綠黨潘翰聲、吳宗憲老師及曾春僑副教授,吳宗憲老師之前有邀請過,看起來他也是滿熟這個議題的人,因為他也在講桌上有說過話,大概是這樣子。
縣市政府我們再問好了,不過應該是動保處。接著是我們建議邀請相關團體人士,第一個是農委會這邊建議的張錕盛老師,有幾位是有詢問社群的朋友所提供的,動物保護團體,我們不確定提案是誰,但是看起來這個提案確實有個團體在網路上呼籲,聽說帶頭的人是一個叫做黎安娜的動物保護志工,也許我們可以邀請他,因為他是社群的意見領袖,可能是一個可以邀請的對象。
接著是衛福部、內政部,衛福部就是警政署,法務部的部分是檢察司,角色應該是偵辦動保案件,有立場嗎?
農委會的其他單位負責這一件事嗎?
對。
我們儘快處理細節,有關於政府單位的部分,農委會是畜牧處,你們是動物保法的主管單位,目前有支持論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