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條是不是可以再加上公司?如果ok的話,我們就往下走。
我覺得他的意思是第2條財團法人、社會團體之外,是不是可以再加公司。
您建議的條文是是「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或者是「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機構」?
我們反過來問一個問題,如果覺得做食品的公司可能具有檢驗遙控無人飛機的檢驗能力,你覺得航空工業、相關工業、品管、試驗機構,這幾個項目以外,還要再新增什麼才可以符合?
因為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
可是我覺得組長說的也沒有道理,只是做實品或是賣票的……
我必須澄清,這個地方並沒有排除民營公司,而是民營公司需要符合這一些規定。
您是希望有公司來申請,對吧!但是我覺得交通部的意思是,需要有檢驗無人機的能力,我們如果是公司,我們如何確定檢驗無人機的能力,你們認為是需要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而且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的話,就可以證明具有遙控無人機的能力,是這樣的意思嗎?
非常感謝。
不好意思,我可能沒有很熟相關的東西,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第二方認證、第三方認證是什麼?因為我們應該也有不少的網友在網路上看,請說明。
其實另有給一個意見,「受委託單位應有其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在其業務內無違法、違規紀錄」。
沒有的話,就直接說明第3條。
這個意見是建議把第3條來作簡化,是具有遙控無人機檢能力,簡化成把第1款拿掉,然後把第2款改成財團法人或者是社會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這個部分有要說明嗎?
這邊有一個場地限制、規模定義,也要依民航局的規範為準,必要時得視需要來作調整,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這個是有關於檢驗、測驗場地的規定。另外還有加了一條,「如有中央補助計畫,得依本業務規範及受託單位規模專案辦理或執行」,你們有建議加在第2條的部分。
我稍微唸一下這邊的東西好了,「檢驗與測驗的場地除了遵守相關法令和地方政府的權責、相關規定外,還要依照民航局規定事項辦理」,我有稍微縮減一下,我把大意放在上面,如果截取的文意不對,請告訴我。
測驗場地的部分,像場地限制等等的定義,還有中央補助計畫,你們有建議放在第2條,上面的文字是ok的嗎?或者有需要說明一下?如果沒有需要說明一下,我們就請民航局幫忙回應一下。
第2條的部分,中華多旋翼遙控安全發展協會有一些意見,有沒有要幫我們說明一下?我們會前有收到一些資料,這邊有一些業務場地取得及設置的規劃,我們收攏在這個地方。
這邊的網址我們晚一點會貼到sli.do上,歡迎大家直接在上面參考,我們今天有直播,也歡迎大家分享到網路上。
另外一個工具是心智圖,在之前我們已經把相關的所有資料都已經先輸入進來了,大家的意見、民航局的回應都放在這裡,我們每一個條文有相關對應的便利貼,等一下大家在討論那個條文的時候,我們會儘量把大家的意見收攏在上面,包含大家的意見、民航局的回覆。
今天使用的工具有兩個,一個是sli.do,大家隨時隨地,如果有拿手機、電腦,都可以連上來,你只要輸入「sli.do」、00402,你就可以進來我們這個聊天室留言,你有什麼意見我們會儘量收攏到我們的會議當中。
大家好,我是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的林雨蒼,這個是我的同事壹雯,在大家需要一些釐清爭點時,我會適度幫大家釐清。
我們的意見大概收到這裡,時間交給唐鳳。
像剛剛也有提到離岸風機底部聽說效果不錯,建議可以設在這個地方。
為什麼要開放在釣港,有什麼好處?是不是促進觀光,有沒有海岸線?海邊觀光是不是有人管理,我們覺得這個也是跟剛剛的意見類似。
像鑽油平台也是讓人家收平台,之前參與的立委已經有一些規劃。
為何釣魚平台一定要蓋在海港範圍,我國海岸線這麼強,為何不選擇最適合的釣魚?這個呼應總幹事的說法。
像船員手冊已經泛濫發了,現在還開放海港垂釣,會跟漁民起爭執,提到的是一些爭執的問題,這其實前面都已經處理過了,我們都收進去了。再來,也是浩劫的問題,前面都提出了,反對漁民無償使用納稅人出錢的港口,剛才已經有非常多,漁業代表已經有說了,他們其實有付港口的使用費,跟大家澄清一下。
我們稍微收攏一下網路上的朋友用sli.do提的問題,有一些是比較多情緒型的,像這個是漁業捕撈,可能是有一些相關的問題,也就是擔心生態的問題,其實之前漁民訪談,大家都同意永續漁業的重要。
不知道這一組有沒有人要補充?
最後,有關於委託管理的部分,有一個比較大的爭議,也就是使用者付費到底如何,他們認為釣魚團體是協會,可能是非營利組織,沒有辦法收錢,當然我們這一組比較沒有想到公私的解法,這個地方我認為會需要釣魚的專法來做相應的處理,這個是我們這一組討論到的一些東西。
現有法律是可以管理,但是要有管理的主體。
我補充一個剛剛比較沒有提到的,他們認為由政府管理經營的部分,他們建議中央要訂定開放之後的管理規則,可能是中央自己訂定,也有可能是中央跟地方政府一起訂定,但是也有人擔心如果一層一層訂下來,可能會過於冗長,所以也許這個地方到最後是不是由地方的認養團體不收錢的方式來處理,這個也是一種方式。
低度利用的漁港,有人認為會優先開放,但是也有人會認為低度利用的漁港,搞不好魚也不會過來,這個是問題,不管怎麼樣,這個條件不妨礙漁民作業,這個前提是大家認同的,不妨礙漁民的航行安全,這個也是大家漁民認同,但是要如何確定,是要由釣客、漁民團體一起協商,在現場會勘的時候,到底有哪一些是可以、哪一些不行,由政府來公告,然後避免產生額外相關的溝通成本,這個就要由三方來一起負責。
另外一個,根據漁港法,看起來應該是正面表列,因此這是我們這一組僵持不下的地方。有的人會建議不管怎麼樣,漁會、釣魚團體、主管機關協商劃定區域,這個是大家不爭的事實。
另外,在適當規劃垂釣區的部分,首先有一個大家都同意的一件事,要把垂釣區標示清楚,但是這個地方就出現一些問題,有一說是因為政府現在漁港法第18條有一些前提在,依據前提,應該是負面表列來畫紅線,告訴大家這個地方不能去,但地方說中國漁工也會使用紅線,因此會造成一些混淆。
當然地區的管理平台也是可能可以做的一些方式,如果可以的話,才會採試辦的方進行,可能這地方就由地方政府來負責,有的人會認為釣客團體來負責,這是我們這一組比較僵持不下的意見。
在財務的部分,因為財務很可能會被罵圖利,因此他們擔心這個地方收費的問題,另外一個是會有黑箱的問題,比如釣魚團體有些資格是不合的,因此有人提出來管理方案是不是要說清楚,像跟政府提案的時候,要說清楚到底會提供哪一些服務、一天會收幾次垃圾,會提供廁所怎麼樣的清潔服務,相關的財務,也要想辦法透明,不然避免一些釣魚,甚至可能他的資格是有問題的,透過釣魚平台來斂財,這會造成非常多的疑問。
釣客團體其實有提到,他們可以鼓勵釣客錄影存證,目前亂丟垃圾的部分,釣魚團體已經非常努力在做宣導了,甚至還有做投影片,比如這麼大的魚都可以帶走,為何小小一片垃圾帶不走。他們宣導這麼久,為何結果一直都沒有很好,因此他們認為這個地方,真的需要政府跟公權力來重罰,讓他們真的知道這一件事是不可以在這個地方亂做的,因此他們認為這個地方真的需要政府的幫忙。
再來,有關於公權力的部分,需要建立一些檢舉的窗口,不一定要有獎金,目前是118叫海巡沒有錯,但這個地方可能其他的方式要包含訂定相關的法律,避免亂丟垃圾,這個罰則要夠合理。
當然其他的問題,包含像團體求償的部分,相關的保險要落實,也要制定一些安全的規定,比如救生衣、防滑鞋,這個是國際規定,釣客就一定要穿的東西。
另外,有人會協助這是不是政府釣客來產生,反過來說,他們覺得應該由政府這邊來產生管理的窗口,讓他們來協調,所以公部門協助釣客團體來組織管理平台,這是一個方法。但是由政府管,就是前面提到人力預算的問題,人力預算如果有問題的話,我們民間團體就說是不是去議會、立法院幫你們爭取預算,讓你們有更多的人力、資源把這一件事做好,這是他們提出來的解法。
另外是有關於公權力的問題,他們建議這個地方需要由政府來收錢,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問題,當然政府也會覺得應該由釣魚團體來管理,這是我們這一組最爭執不下的問題,到底是政府管或者是釣魚團體管理。
第二個問題是釣客團體,釣客有時出事,也許不是釣客,他的家人會去找團體求償,有的團體因為這樣子,而釣客被海浪捲走,結果團體告上法院,到現在還纏訟,不知道怎麼辦。
我們假設今天一定由民間團體、釣客團體來處理的話,可能會發生什麼事,他擔心收費的團體會被釣客來罵,政府圖利他,誰讓你可以在這邊收錢,這是第一個最大的問題。
當然,這個地方我們也會提到是不是有辦法去委託團體來管理,用使用者付費的方式?當然漁會的釣客團體,就他的認知,像目前的法律來說,沒有辦法引用使用者付費,他擔心這個地方會有違法。
可是在公權力的處理部分,就遇到了最大的問題,當地的政府最容易遇到的是舉證的問題,找不到到底是誰亂丟垃圾、找不到到底是誰亂停車,當地鑿釘打洞到底是誰也不知道,所以現場要導入一些監視器的方式,用入場管理的方式,像釣魚票的方式來做身分的揭露,才知道今天有哪一些人進來了,那一些人是誰、在那邊亂丟垃圾,這樣才能去找到。
人力不足的部分,可能要麻煩自主管理,可能要寫清楚;漁民會有疑慮的部分,已經開放18個點,先做好相關的管理。
誰來管理的又遇到問題,第一個是不是找公權力來處罰,也就是依法重罰,這個要由海洋警察來做。
其實落實管理最容易去掉的兩個,第一個是規則有哪一些,像有人提到安全、建立一些倫理的文化、鑿釘打洞這一件事可能要有一些相應的規則來處理。
我們其實討論得滿激烈的,有糾結在一些問題上,這一組首先其實應該先討論的是,如何落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