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情形是,因為現在有些建議,包括美國商會之前在講說拿到一些資料可以作大數據的分析,這是很有價值的。就是剛剛政委講的,在法律裡面的話,也就是去識別化的問題,主委剛剛有垂詢說目前法律的規定,現在法律規定的程序是書面同意,但同意給你之後,按照個資法可以隨時收回,這個是一個層次 。另外一個是,大數據的分析,剛剛政委也有提到個資去識別化的話,就沒有個資法的問題。
事實上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個別公司核保的時候,個資法是書面提供給保險公司,個案的部分會針對你的健康狀態去核保費率,這個是一種情形。
擴大書審的部分是可以,如果不是擴大書審的部分,很多要改革,像比較大的公司是這樣,如果小公司,擴大書審,事實上就可以處理。
對。
經濟部目前面臨的是要求非公發公司把資料傳上去的時候,一些非公發公司會反對,所以就停下來了。
像股東的部分,經濟部沒有要讓外面查詢,但是要求非公發的部分,把股東名簿全部往上放,這樣當然有好處,也就是可以協助洗錢防制。
平台的部分,我覺得經濟部的想法是,有一個部分是跟業者的溝通,因為要把所有的股東名簿丟上去,這個可以解決目前所謂洗錢防制法的問題,所以這是系統問題,但是經濟部面臨的不只是系統的問題。
公司法是E化平台的部分,如果是要取代目前審核的方式……
沒有問題。
法務部也邀請好了,這個我再跟參事跟德源討論。
到時候報院的時候一定要跟院討論,所以我們想說按照那一天的結論,交通部要來,因為現在很多講共享,都會講到Airbnb,政委上次開會的時候,也有跟他們打過招呼。
我們建議交通部先來就好了,因為晚上的時間,有相關議題才邀請他們來。
就拜託您了,我們希望弄一個原則。
我看到一個中國大陸關於共享的新聞報導,門關起來,然後裡面有太空艙,要睡就去那邊睡,新聞一出來就全部禁止,因為說都沒有消保法。
主管機關調適的方向就要朝這個方向來調適。
國威兄講得沒有錯,以後在思考這一個問題,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就可以理解跟考量如何處理,如果主管部會的話,他們可能會結合各方的角度來看這一個問題。
改一堆法是必然的。
主管機關這麼忙的情況下,要他重新擬一個參考原則,是有困難的,所以這樣做是對的。
後續的部分,等討論完之後,就初擬一些原則,會再跟唐政委及主委報告。
不能不公平競爭,這個大家有一點共識。
但是很難跟全職的執業者交代,所以大概只能從這裡切。
確實參事講得沒有錯,也就是有它的難度,如果難度不處理的話,就全部禁止。
有些基本上不能有差別,有一些是要做差別。
處理責任端的部分,可能很多責任都有不同的區別。
大廚有大廚的資格,食物共享是一天兩桌或之類的,就可以說資格不需要跟大廚那麼高一樣。
這個是好問題,「呼叫小黃」不敢收錢,不然變成他就要負責任了。
對的。
這個沒辦法,因為共享經濟涉及到各行各業,不然第二條路禁止而已。
另外一份就針對議題的回應?
我們把簡報放上去。
我先插一下話,部會的部分就邀請交通部出席。
我覺得這個很難。
vTaiwan那時討論Airbnb的時候,有提到Airbnb是臺灣民宿的一種變形。
感覺上這個是理所當然。
如果偶一為之的話……
這些以此為業的人跳出來說我的規範條件比較高,我是以此為業,所以政府課我的標準比較高。
當初「偶一為之」的概念是以此為業的話——當時跟先進討論——就是買一台車來開,這個也算是共享經濟,才會有這一個想法,社群朋友認為幹麻管那麼多。
好。
贊成。
真的,我們也想要,等央行同意(笑)。
我們要一起研究。
所以這樣定義跟範圍的部分,可能很難去切割。
所以這個不知道怎麼切。這個有人有意見嗎?
這個議題的部分,像P2P的業者。
所以這個限於傳統業?
新型態共享經濟之下的管理面或許是鬆綁,但還是有一定的管理,像Airbnb也要有基本的管理,你剛剛講廚師,也是一樣。
當然,像上次政委提到寵物的部分,我不知道有法規。
有一位周小姐來申請參加線上諮詢會議,她在Uber服務,她說可以理解。在共享經濟的部分,他們這一些民間業者在籌備一個協會。
傳統心理師對於遠距是贊成的,只是主管機關可能一時之間無法處理管理的技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