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如果以澳洲的這個規模放到臺灣,如果我們有困難的話,我覺得我們有沒有可能從他們一些細部活動的支出,我們可以想說在臺灣哪一些現行的機構可以先朝他們的做法來進行,就不一定是我們在臺灣就完全設一個規模一樣的機關委員會,就我們的經費跟能力去設置一個可能比他小一點,然後又可以執行我們這個議題的內容。
謝謝。我想要談的是皇家委員會的組織跟法源,我覺得這邊的資訊可能要再加財源,根據附件3.5.4,我覺得這個資訊也是滿關鍵的,他們五年花了3.728億澳元,我現在無法換算是多少台幣,我覺得如果今天協作會議的目標是臺灣有沒有可能成立這樣的委員會,我覺得這個財源的資訊可能也是很重要的參考,以及他們高峰時期人員我記得是有325位的專職人員。
這個從我們前面瞭解了很多澳洲的經驗,因為在很多神職人員的權威及宗教行為裡面,也就是會發生很多這一些事,就像剛剛執行長提到的會造成黑數,或者是讓這一些受害者長久才會揭露這一些事,顯然剛剛內政部的回應,好像還是沒有站在這樣的基礎之上來檢討,那臺灣在這一件事上,我們可以怎麼改進。
因為剛剛幾個相關部會都有報告,我們看到心智圖上,在臺灣制度困難的部分,衛福部、教育部及學者專家都有提出他們的盤點,其實剛剛內政部也報告了有關於宗教團體的一些規範,但是好像沒有看到內政部在這邊提出他們所盤點的困難,然後想要請問內政部有沒有可能再整理一下你們認為的困難,因為剛剛特別提到因為宗教事務,你們還是有區分所謂的宗教神聖性跟世俗的規範,會不會造成我們在今天這個議題後續的作為,很多事情會被宗教的神聖性被當作藉口,我們都無法去介入?
是的,再來還有另外一個思考,雖然人本基金會有提到現在監察院的調查是有限制的,但是其實立法院已經通過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這個機構雖然還沒有正式上路,但是有沒有可能扮演類似的功能?裡面如果有部分委員或者是一些委員,他們可以來進行這樣有別於目前監察委員的調查方式,這有沒有可能?
因為我們知道現在行政院已經有一個性平處,現在也在研議要成立人權處,如果根據澳洲的做法,像在臺灣的話,是不是有可能在行政院成立一個專門類似處理兒童安全或者是性侵的專責機構?
澳洲的建議做法,有一個是說「最終報告」最後一欄的調查建議,有提到「建立國家兒童安全處」,而且是隸屬於總理跟那個部門。
因為現在那個心智圖的建議、做法比較簡單,也就是專家學者的建議、做法,有專家、學者建議,由警察局主責建立全國性調查委員會,請問這位專家的理由是什麼?警察局有什麼樣的能量或者是層級來做到這一件事?他給了建議的理由是什麼?想要瞭解一下。
大家好,我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副秘書長施逸翔,我關注的是兒權權利公約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以今天來這邊看公約在這個議題的關聯性及如何落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