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未來希望藉由類似的溝通模式,如相關公告事項有不合理的部分,各單位可以滾動檢討與調整,以上補充。
在實施後,遭遇一些扞格跟反應 (這就是方教授所說遇到實際的反應狀況),考量政府施政應持續滾動檢討,並非法律訂定後就不調整,藉由類似本次會議的模式討論。新北市政府於會中表達釣魚公告因接獲民眾持續反應而滾動檢討中,而非因本次會議才進行檢討。
觀光局說明,有關新北市釣魚公告是新北市政府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4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及考量實際狀況後辦理公告。
像日管有關於設置一站式平台的部分,我們目前正在跟台電公司,也就是場域的主管機關在作溝通,看能不能協調出一個簡單的一站式申請平台。有關於公告的部分會以公告的方式來取代禁止,像剛剛所說什麼時候適合什麼樣的活動,就像提案人所說的,我們把一些明確的公告,以立牌或者是網站的方式清楚知道在什麼樣的環境可以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如果有什麼危險的時候,請應該要自行避免,這個是我們未來作為的方向,今天的簡報結束,謝謝指教。
針對管理作為的部分我們大概會有幾個做法,因為我們身為水域遊憩活動的主管機關,我們也會跟地方主管機關積極溝通,目前像台南市政府,根據他們的回應,他們也會檢討他們的喜樹、灣裡的水域遊憩活動並且逐步開放;台東縣政府,我們近期跟他們的長期溝通,他們也正在檢討轄內 8 處的水域遊憩活動開放。
目前在法規作為的方式,我們有一個示意圖,目前可能有一個分區的限制,像這部分可能在動力與非動力的部分為了安全的考量要作分開的使用,也就是會作禁限制的公告,也就是分區使用的限制公告,因為可能是為了安全或者是為了資源保護的部分來作禁止使用的公告,除此之外原則上都是開放的。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部分,因為我們是原則開放、例外管理,所以如果沒有規定不可以的話,原則上都可以從事相關的水域遊憩活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部分,也只針對活動的部分來作禁限制與管理,針對人、器具,也就是有關浮具、船舶的部分,這部分還是要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航港局、教育部執照的發放等等。
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的權責分工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 10 個國家自然公園,管理的機關是國家公園管理處;接著國家風景區有有 13 個風景管理區會管理水域遊憩活動;除此之外,分別有 22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管理。當然,在涉及到場域的部分,像活動核准之前,仍然需要跟場域的主管機關,像額外這個場域是宜蘭縣政府在主管的話,我們要開放相關的活動,如果假設要開放相關活動,還是要先跟場域主管機關先行溝通,然後有一個協調才能做最後的活動開放。
目前法規的部分,有關於水域遊憩活動發展觀光條例的部分,一個是第 36 條,也就是母法授權給主管機關來制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接著有關於第 60 條的部分來作裁罰,這個分成兩項,個人的部分是從 1 萬至 5 萬,如果有營業行為的部分分別是 3 萬至 15 萬。
第二個,我們從最早期的場域活動管理到目前的活動管理,提案人有請教育部增訂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的部分,因為從法律的體例來說,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位階是高於應注意事項,因此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是基於保障安全的想法,我們建議還是維持,後續做法當然可以試圖討論,然後做不同的溝通。
第一個,以前只能從事游泳,目前有多達 20 幾項的水域遊憩活動,也就是從單一到多元。以前是只有開放才能做,從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目前的概念是原則開放、例外管理,相關的精神也落實在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辦法當中。
目前管理政策的部分有三個部分:
水域遊憩活動是有一個時代的演進,從早期臺灣省海水浴場管理規則到目前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第 60 條的水域遊憩管理活動管理辦法的時代脈絡,我們從以前籌設許可,也就是有申請許可才可以申請水域活動的場域管理,到目前為止我們修正以後,已經變成是活動的管理,不再是場域的管理,這部分我們朝逐步開放的作為,當然中間的時程或者每個人有不同的認知,但我們確實朝開放的方向走。
主持人、與會的先進、各位長官,大家好,接下來由交通部觀光局針對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的法規、相關的作為來作簡單的簡報。這個是今天的簡報大綱,我們分別針對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政策、法規及相關的行政作為來作簡單的介紹。
委員、政委,大家好,我是交通部觀光局徐正誠,非常高興今天可以出席這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