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但是兩邊的報告不要確認,也就是立場一致。順序不要這邊一點、那邊一點,有點像在我們的脈絡處理。
到時簡報是由哪一個部會負責?
但是可能現場沒有辦法這樣子(說明)。
有可能這邊做一個預備,也就是哪一個國家可以這樣子,為何我們不行?
國外案例的部分,就是像剛剛所說的,在陳述不同方案時可以參考,因此可以讓部會的簡報自行採取運用。
是不是不能飼養?
後續處理部分,像禁止虐待動物者飼養其他動物,有沒有相關的處罰?
這邊是寫舉報。
到時再提供專線讓我們寫在這邊。
撥打110?
最後是兩個建議,看內政部跟農委會是不是有什麼想法?如果有的話,是不是附上就可以了?
到時簡報的時候,我們在解釋的時候,就可以針對訴求跟現在已有的部分來對照,因此這部分要特別留意一下。
那時在訪談的文字裡面,這邊有提到他想像的動保警察是有執法權及動物相關法規。
剛剛有討論過。
簡報用這樣來破題,應該是滿清楚的,因此解釋為何動保檢查員是較像大家的期待。
剛剛這兩個問題雨蒼有確認過了。
目前內政部的回應是「司法警察不限於警察」、「動物保護檢查員有需要可以請警察陪同」,但現在人力不足;即使人力不足,還是可以委託民間單位協助稽查。
第二個脈絡是「動物保護法下之動物保護檢查員並無警察行使命令強制之權力」,這一張就是回應到剛剛所講的「立法使動物……」的這一張便利貼。
如果要做到動保檢查員可以搜索或扣押的話,就要再修改?
所以搜索及扣押,目前是誰的權責?
民間單位可以協助稽查。
因為這邊有人力不足,因此可以把剛剛所說的這邊來當作解套方式。
你說誰也可以稽查?
法條的原文是?
所以沒有干涉?
但是這樣很模糊,並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這個是什麼時候。
搜索、扣押是不是都可以做?
我確認這兩張,上面是講搜索、扣押,下面講干涉、取締。
問題是並沒有立法的問題,而是有沒有武器。
規範事項我補了「干涉、取締」。
這張先刪?
這張是誰寫的?
立法使動保員擁有司法權執行搜索、扣押。
這兩張就是接在後面(心智圖)上的這一排(在底下的那一排)。
學者有提到這兩個建議。
是不是可以給我們函的名稱?或者是會後提供?
這個部分是事實釐清而已,如果有做的話,透過協作會議及逐字稿,就讓大家知道有這一件事,因此只要補充依據就好。
「動物虐待案件併入警察績效獎勵」?
成本效益的部分是比較模糊的說法,是不是可以具體支持不符效應的證據?
這個部分有回應到提案人的訴求,有沒有想要補充的?目前是內政部跟人事行政總處。
但是有迫切的需求,也就是什麼樣的狀況下會協助。
是不是要寫比較正面一點,總量管制是一個現有的事實,但就像剛剛……
第三個部分,我不知道民眾看到會怎麼想。
所以剛剛有再補充一個?
是。
關於目前提出來建議解法的部分,有沒有哪一些是內政部或者是農委會想要回應的?像提案人的訴求是成立「專職動保警察」,而內政部也有回應,回應的部分是不符合成本效益。
兩邊的文字都有對上,對上的結果就是在下面的部分;上面排版的部分,我會再處理。
所以應該是現場的調查?
是到現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