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釋字第426號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解釋及空氣污染防制法係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且非屬規費性質,建議刪除上開兩項便利貼。
回到保育基金之探討「供生態觀察員及廢棄物清運之經費」的部分,有關廢棄物清運經費、大法官
方才內政部代表提及,如在國家公園較重要區域禁掉流刺網能為各界接受,可能不存在收費的問題,如果不存在收費的問題,有保育基金的議題嗎?其次,未來亦得以「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草案)」於完成立法程序後,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收費依據,似無需探討規費法。
觀光發展條例的部分,下面有提到「得向『進入觀光地區』……」收費的部分,下面有附註財政部國庫署,依照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現在訂定的草案係收取觀光保育費,在母法當中有特別說明這個部分不是規費,所以建議刪除財政部國庫署之附註。
有關設置基金,如以收取規費為基金財源,鑑於規費收入屬政府一般性財源,納入歲入統籌支應各項政務推動,以統收統支為原則,倘納入基金專款專用涉及歲入分配問題,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歲出業務相關。
基金設置事屬各業務主管機關權責,且須陳報行政院。
本案如涉及規費徵收,建議先釐清主政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內政部及其徵收法源依據,再由業務權責機關依主管相關規定辦理。
規費法係規範規費事項一般性原則,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係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規費徵收基準。
有關設置基金,如以收取規費為財源,鑑於規費收入屬政府一般性財源,納入歲入統籌支應各項政務推動,以統收統支為原則,倘納入基金專款專用涉及歲入分配問題,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歲出業務相關,若其後續不出席相關會議,建議提供具體書面意見。
我是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張意欣,與我們業務相關部分是規費,業提供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