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發展條例的部分,下面有提到「得向『進入觀光地區』……」收費的部分,下面有附註財政部國庫署,依照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現在訂定的草案係收取觀光保育費,在母法當中有特別說明這個部分不是規費,所以建議刪除財政部國庫署之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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