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上我們再提醒各部會,像開工作會議的時候,原則上還是發給每個民間委員參與,看民間委員如果覺得可以參與的話,或者是時間上就由委員來決定,因為我們還會再作提醒。
可以,這以後再進行改善。
這邊也跟委員報告一下,事實上紙本的部分我們在5月3日就發文了,現在委員關心的部分是簡報電子檔,我們也有寄,可能部會的資料是陸續到,我們是陸續傳,我們會再叮嚀這部分補上,基本上我們都有寄出,以上。
我們會遵照今天委員會的決議來follow,這個部分跟OGP本身的差異是,我們自己的報告期程是兩年一期,我們稍微略長一點,變成三年多,接近四年的狀況,所以細節上可能後續再進一步規劃跟討論,但這裡面可能要讓委員們知道這有其差異在,所以到時跟OGP的連結上參照,可能我們後續還要再做進一步的考量。
如果有實體的,我們要怎麼進行?是結合培力工作坊一起做?或是單獨另外再開一個像剛剛阿端講的,變成把IRM的expert請來之後,另外再開research或者是討論會的方式。等大方向確定,對方expert有確定來的話,這部分可再做後續討論,先以上報告。
國發會原則上會全力配合。邀請IRM的expert時,是要用實體或是視訊場合,這可能還必須要進一步討論,因為還有一些疫情及防疫管制措施的考量。
謝謝政委跟各位委員的寶貴資訊。
國發會報告,第4頁頒獎的部分,我們會裡面的考量是現階段本會未直接輔導社會創新組織且未編列相關預算,因此建議暫免將本會明列於案列分組之頒獎或者是主責部會,以後看進展的狀況再適時配合辦理。
除非觀光局處理議題涉及跨部會事項沒能解決,才會提到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
有關簡報上所呈現的小旅行及民宿法規限制議題處理,之前在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有討論過,交通部觀光局已召開會議在處理,在簡報上這部分列國發會,是不是可以將主辦的機關改列交通部觀光局?
後續上我們會遵循今天的會議決議辦理,也會請各部會思考針對其業管的重要政策或者是政策推動的過程中,以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政策參與利害關係人的角度,有那些政策議題能夠讓青年參與。
報告院長、各位委員及各位長官,剛剛黃委員所提到的這一些目前的狀況,楊次長跟潘部長所提的,在整個政策形成的過程議題面向非常廣泛,是可以透過選題的機制來處理。
謝謝院長。
後續的開放管理權限還是回到各主責機關來做追蹤列管,相關的報表也在GPMnet上呈現。以上報告,謝謝。
是不是可以考量比照像原民會,他們現在在列管所謂的總統原住民政策主張各部會分工這樣的方式,請政務委員召開跨部會會議盤點之後,透過這一個系統來建置追蹤項目。
剛剛吳委員所提到的,是不是要再循更精確或者是進一步的管考部分,如果今天會議上的決議需要再結合政府計畫管理系統,也就是GPMnet也是可行,但這個部分還要必須來做技術上的處理。
國發會張富林第一次報告,關於吳委員所提到的這一個管考事項,事實上在總統政見相關管考的作業方面,目前都是配合到各個政務委員督導的業務跟功能來積極管考,像青諮會所列的議題,大部分都會納入現在唐政委督導,業務專案的追蹤範圍之內來列管。
至於剛剛委員所提到像一些無條件基本收方的福利措施,不管是改善街友問題、或是居住正義、或是在職進修,勞動部、衛福部等都有推動相關措施進行中,等一下也可以請這幾個部會來說明。
如果在國內要推行的話,這部分我們目前可以先看看這幾個國家的執行狀況,我們適時處理,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針對這個部分來作相關政策的細部研究,就這個構想的可行性先進行瞭解。
從兩個層次來講,某個部分人的觀點會覺得這個是普及性基本收入所得的支持,但是另外一方面觀點,像瑞士的民眾,他們也擔心這個有不勞而獲的工作情況產生的可能,因此意見是有兩極的想法跟看法。
第二次發言,有關於這個案子,剛剛委員提到「無條件基本收入」這個主張,是在無所得條件跟有條件的限制下給予一個基本所得,這個是很好的理想,但是實際執行上仍要考量很多面向,目前只有芬蘭跟荷蘭這幾個國家有開始推,也還只是初步的階段。
為了加強政府委託研究報告的相關資訊,事實上國發會在105年9月8日也再次函請各機關要特別注意相關的細節,要把各資訊作適度的公開,同時也有請行政院所屬機關以外的,像比如總統府或行政院以外的四院也儘量朝這個方向採行,因此我們是有儘量朝向資訊公開、透明這個方向來努力,這部分先作說明,有關於GRB的部分,我們請科技部來說明。
廖委員所希望在相關政策形成的過程時,或是透過媒體宣傳整個政策時,也有相關的一些研究文件補充陳述,這在各機關進行政策說明時,如果也有作有關委託研究,是可以適度的,只要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情況下,可以有條件公開。
而且,搭配的做法是研究計畫結束的時候,應該會把這一些研究報告送到國家圖書館作寄存的動作,因此這一些資訊管道的查詢、蒐集,是有的,並不是沒有。
所以在整個委託研究的一些相關資訊主題,包括經費,甚至於研究報告全文這個部分,是一定要在GRB上面呈現刊載。
剛剛廖委員有提到的是,如果涉及到國家利益或不得公開,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訂的情形,基本上這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是有明白的規定;除了這一些情形之外,基本上都是以開放為原則。
第一,關於目前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裡面有一些規定,已要求各機關應該把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及執行成果都要登錄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也就是GRB系統上,這個GRB上的資料,像一般的人民跟外界想要知道研究報告的內容,是可以透過GRB這個系統來看的。
院長、各位委員及各機關長官代表好,國發會這邊先就廖泰翔委員提示的建議,我們先稍微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