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他們當幕僚不夠?
但是要理解,他們所寫的回應文字,可能全部都是一句話,也就是「這個部分是內政部、那個部分也是內政部」,你理解到這一件事嗎?
對,之前不乏這兩種例子。
勞動部可以協助,推薦專家學者或團體。
但是我同意利益關係人的推薦,有關於放假,曾經表示過意見,不一定是很激烈,有可能是專家學者,這個要請勞動部。
我覺得貴部聯絡工鬥的好處,是可以比較溫和(笑),比較不會混在一起。
這還沒有提到佛誕日之類的其他節日……
提案人你們願意去聯絡嗎?
剛才講的兩項,包含政策來源及沿革,都有做成逐字稿。除了第37條這一件事之外,還有沒有希望勞動部做的?
除了要勞動部講的是「要全國一致,他們也沒有要指定別的放假之日」,你們還需要勞動部出來講什麼?
我想最後決定還是要回到內政部這邊,如果你們覺得勞動部主辦還是必要的,我們按照辦法還是會列為勞動部主辦;但如果你們聽完,勞動部進來是加深政治風險,是讓連署人有比較激化的機率等等,你們認為作為單一主辦,而勞動部為協辦,這樣風險比較低的話,那就讓他們當協辦,我覺得最後還是回到你們的考量。
我聽起來,勞動部在場,不由勞動部回應,這當然是政治風險比較小的情況,這個我也完全同意。
然後,未來如果要加假日,不是不能加,就是要大家一起加。這一些就變成是說明性質的東西。
我自己這樣聽完之後,我當然也同意說,如果內政部現在的立場已經很明確,就是並沒有要制定《國定假日法》,也就是我們的協作會變成是一個說明性質的協作,告訴大家說為什麼現在的辦法層級就夠用了、全國假日應該要統一。
(「權責機關有二個以上時,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協調主、協辦機關;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應併列為主辦機關。」)
也就是今天協調出來,如果包含國發會的朋友們都覺得勞動部要共同主責,我作為政委還是同意,當時有明文訂之。
「Join」的要點不是我訂的,而是PO一起討論出來的。
沒有關係,我們提早處理、勇於面對。
也就是說勞動部認為,「因為放假需要全國一致,因此不宜在第37條有別於其他工作者」…就是你剛剛講的一句話,我現在不會背了(笑)。
……對,如果你們要列為協辦,你們有一句話要說,讓內政部可以用,來解釋為何你們只是協辦。
是的。提案人、內政部、國發會跟你們都同意。這個絕對不是爭點。
這個position……
你剛剛的那一段話,有關於「勞動部沒有要在第37條裡面,有別於所有其他不同公務人員或者是其他的工作者」?
所以放在內政部的右邊你們不同意,放國防部的左邊是可以的。
目前「Join」網頁上是內政部主辦,國防部、教育部、人總協辦。
八卦板這個,我自己上去回了(笑)。
這些都有聽懂。剛剛雨蒼要說什麼?
也不能幫他講後面這一段(指第37條)。
現在,勞動部的立場是「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放假之日」……
如果這個提案人的「還我七天假」,指的是勞工應放的假應該比公務員多——假設訴求是這樣的話——那勞動部跑不掉,因為第37條的後段是你們的,只是因為政治上不想要跟接下來週休二日的檢討混在一起。
這個是政治選擇?
這個部分是要你們出來講,沒有辦法內政部出來講。
意思是,你們說你們現在除了選舉日之外,你們不會再指定別的應放假之日。等於第37條後面就那麼一個,不會有別的?
也就是說,你們只要指定就可以了。所以如果你們想要勞工在青年節放假,還是可以指定?
那後面這段「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呢?
所以勞動節也是內政部定的?
這是在《勞基法》,並不是《國定假日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7)
謝謝。請看一下,我現在選的這一段字「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為什麼不可能?
不行嗎?
這個剛剛勞動部已經回答過了。也就是勞動部沒有辦法還他七天假?
因為有這一個過程的關係,關於過程的所有問題,內政部認為應該由勞動部來主責回答,我聽到你們的論點是這樣?
但是,這有一個歷史淵源,是因為勞動部做了一個解釋,然後提了一個部版的勞基法,然後又通過了,中間有一個過程。
所以,如果今天訴求是「給我七天假」,而不是「還我七天假」,就完全是內政部的事情了。
也就是自動生效,勞動部、人事總部、國防部都不用再頒布任何的東西?
在節日、紀念日裡面,假設青年節要放假的話,是一體適用?
現行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都是按照內政部說了算,現在的狀態是並無問題?
……簡單來講,今天即使沒有這一個連署,立法院現在也有很多個《國定假日法》版本。你們沒有要提對案?
對,他們說參考你們。